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3號
TCDV,102,司促,453,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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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債 權 人 蔡基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雅萍即陳雅昌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為陳雅昌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㈢請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併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本票及借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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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