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債 權 人 蔡基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雅萍即陳雅昌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為陳雅昌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㈢請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併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本票及借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