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
債 權 人 奕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銘全
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文欽、呂正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㈠確認奕聯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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