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0號債 權 人 傅美燕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新園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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