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40號
TCDV,102,司促,2940,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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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0號
債 權 人 傅美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新園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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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