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41號
TCDV,102,司促,2341,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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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債 權 人 賴鴻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京暉自動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若請求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算利
   息,應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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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暉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