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43號
TCDV,102,司促,2143,201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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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
債 權 人 李美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彥羽昱泰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提出昱泰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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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泰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