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
債 權 人 李美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彥羽、昱泰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提出昱泰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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