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46號
TCDV,102,司促,1546,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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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債 權 人 雍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李美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豐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公司大小章。
  ㈡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林豐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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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雍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