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債 權 人 雍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李美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豐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公司大小章。
㈡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林豐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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