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67號
TCDV,102,司促,1467,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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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謝惠櫻
債 務 人 周芸萱即周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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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