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97號
TCDV,102,司促,1397,201301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狀元及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守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尚耀劉滿露廖美鈴林陳玉梅
黃金雀吳英欽陳瑞豐許東雄吳吉豐林惠淳韋榮津
張麗華、廖美淳廖素女潘惠隆黃淑琪曾進興、林淑敏、
黃尚文姜東曄、陳美珍、張珍娜陳晏如柯甚卓春鶯、徐
秀園、陳正文林政生陳何竹陳魏英陳正明林明福、張
嘉玲、張良福陳錦良陳仁河鍾嘉盛林淙裕胡林秀琴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9,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各債
   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本件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中關於「相對人陳尚耀
   等40人」之陳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