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狀元及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守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尚耀、劉滿露、廖美鈴、林陳玉梅、
黃金雀、吳英欽、陳瑞豐、許東雄、吳吉豐、林惠淳、韋榮津、
張麗華、廖美淳、廖素女、潘惠隆、黃淑琪、曾進興、林淑敏、
黃尚文、姜東曄、陳美珍、張珍娜、陳晏如、柯甚、卓春鶯、徐
秀園、陳正文、林政生、陳何竹、陳魏英、陳正明、林明福、張
嘉玲、張良福、陳錦良、陳仁河、鍾嘉盛、林淙裕、胡林秀琴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9,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各債
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本件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中關於「相對人陳尚耀
等40人」之陳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