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069號
TCDV,101,除,1069,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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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黃吳麗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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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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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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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喜悅便當社 │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101年8月22日│27,200元 │E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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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