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040號
TCDV,101,除,1040,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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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祥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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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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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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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易管道工程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南台中│101年7月31日│32,655元 │DR0000000 │ │
│ │司吳文正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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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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