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003號
TCDV,101,除,1003,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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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龍師父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秀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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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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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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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原營造工程有限│台中商業銀行│101年5月30日│7,280元 │0000000 │ │
│ │公司林而森 │四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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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正原營造工程有限│台中商業銀行│101年5月30日│7,279元 │0000000 │ │
│ │公司林而森 │四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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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師父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