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71號
原 告 向緒紓
被 告 林源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