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329號
TCDV,101,簡上,329,201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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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臺中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國經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廖瑞鍠律師
被 上訴人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被 上訴人 王泯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01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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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臺中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