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1年度,20號
TCDV,101,簡,20,2013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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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阿絨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淑鈴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劉阿絨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王淑鈴間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1,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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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