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481號
TCDV,101,家訴,481,2013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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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許新安
被   告 王森茂
      林美枝
      王惠娥
      王惠玉
      賴永華
      王貞贊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雅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種類房屋之財產所在及面積關於「台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台中市○○區○○路0段0號),總面積99.85平方公尺,層次面積99.8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東峰段1459建號,面積161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2/1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台中市○○區○○路0段0號),層次一層,層次面積99.85平方公尺,總面積99.8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用途:平台,面積7.8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東峰段1459建號,面積161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2/1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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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