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12號
原 告 藍福田
藍桂枝
藍月嬌
藍桂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被 告 藍福來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 告 藍阿蝦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兩造應就被繼承人藍福成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藍福來應將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田地、面積5,573平方公尺所有權二分之一移轉登記為兩造等六人公同共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六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藍福來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