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1年度,395號
TCDV,101,家親聲,395,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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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林瑜蕎
相 對 人 池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游岳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林」。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游岳(民國八十二 年七月十四日生)之母,與相對人協議離婚,並約定兩造所 生未成年子女游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惟兩造離婚後,相對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為未成年子女 游岳之利益,爰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游岳之姓氏為母姓 「林」等語。
二、按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 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 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 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 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 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 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九十九年五月十九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又姓氏屬姓 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 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 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 女姓氏較為符合子女之利益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 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據 未成年子女游岳到庭陳稱:希望變更姓氏從母姓,從未見 過相對人,相對人未盡養育責任等語。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 知未於調查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是本院審酌 上情,考量兩造離婚後,相對人並未給付扶養費,亦未曾探 視、關心未成年子女游岳,且未成年子女游岳與相對人 及相對人家族均無往來互動,已與其父姓失去任何社會生活 聯結,其與母親家族往來密切,與母親家族姓氏不同,確實 易引起困擾,可認變更現有姓氏對未成年人游岳較為有利 ,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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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