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514號
TCDV,101,司拍,514,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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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王怡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馮秀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11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0月17日至119年10月17日 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馮秀香
嗣全部抵押物於101年7月30日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王怡 仁。而債務人馮秀香分別於①89年11月10日、②100年9月28 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400,000元,約定有利息 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104年11月10日、②107年9月28日 ,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已逾期繳款 ,經催討無效,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255,243元 、②357,34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二件 、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 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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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重 測 前 │
│ ├───┬────┬───┬───┬──────┤ ├─────┤ │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地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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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里 │益民 │ │1359 │建│1423.81 │10000分197│內新段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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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422│臺中市大里區益│主要用途:集合住│四層:71.15 │陽台:7.47│全部 │
│ │ │民段1359地號 │宅 │ │ │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 │ │ │
│ │ │臺中市大里區新│凝土造 │ │ │ │
│ │ │生路83之4號 │層數:5層 │ │ │ │
├─┴──┴───────┴────────┴──────┴─────┴────┤
│重測前:內新段5275建號 │
│共同使用部分:益民段1439建號,面積159.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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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