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0537號
TCDV,101,司促,50537,201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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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537號
債 權 人 劉瑾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玄真武信眾管理委員會即觀世音信眾管理
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玄真武信眾管理委員會即觀世音信 眾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未明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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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