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25號
TCDV,101,勞訴,25,201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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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
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
人原審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訴之聲
明第2項請求自民國99年11月11日起,至被上訴人受領上訴人勞
務給付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7,600
元,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
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
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復依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其為68年
2月18日出生,迄被上訴人於99年9月終止僱傭關係時,年約31歲
餘,離強制退休之65歲,尚超過10年可工作之期間,依首揭規定
,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312,000元
【計算式:27,600×12×10=3,312,000】,是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0,802元;又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裁判費之2分之1,故
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40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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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