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1年度,24號
TCDV,101,再,24,201301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莊榮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再審原告(原審被告)與再審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柯良彥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
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所明定。經查:
(一)就再審原告針對本院86年度訴字第940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部分(即再審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卷宗可知,本件訴訟標的依本院
   86年度訴字第940 號判決,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0
   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0,700元。
(二)就再審原告針對本院91年度訴字第85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部分(即再審被告柯良彥之部分):經查詢原判決
   可知,本件訴訟標的依本院91年度訴字第852 號判決,再
   審原告就其中第1 項之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裁判費1,000 元;第2 項(登報道歉部分)內容屬非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
   、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000 元。故再審原
   告就此部分共應繳納再審裁判費4,000 元。
(三)綜上所述,本件再審原告應繳納再審裁判費共34,700元(
   計算式:30,700元+4,000=3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1/1頁


參考資料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