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168號
TCDV,100,訴,3168,201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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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健榮
      侯百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隆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68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67萬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2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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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