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健榮
侯百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隆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68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67萬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2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