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秀賢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源工程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第144號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109,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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