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2375號
TCDM,99,訴,2375,2013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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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秀珍
被   告 蕭雅倫
被   告 魏勳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8798號)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15517號
、100年度偵字第16415號、100年度偵字第18381號、100年度偵
字第18382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梁秀珍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蕭雅倫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魏勳傳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犯罪事實
一、梁秀珍為傑晃有限司(以下簡稱傑晃公司)及傑浩機械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傑浩公司)之會計人員;蕭雅倫為陞典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陞典公司)之會計人員;魏勳傳為麥豐企業 社之實際負責人。而傑晃公司、傑浩公司、陞典公司、麥豐 企業社,於經營期間,皆有委任李庭竹(原名李湘玉,另行 審理,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9樓之5「李湘玉事 務所」之負責人,從事代客記帳、代客申報與代繳各項稅款 等服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從事該等商號之統一發票請領及 營業稅申報之事務,梁秀珍蕭雅倫魏勳傳竟為下列行為 :
(一)梁秀珍明知傑晃公司、傑浩公司未與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點中玉公司)、數位通訊行鴻磊行企業社數碼通電訊企業社(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數碼通企業社), 有任何交易行為,竟以支付未稅發票金額之5%給予李庭竹 ,作為購買發票之代價,於民國(下同)96年1月至同年8 月間,接續收受李庭竹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點中玉公司所 簽發不實之統一發票(即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9號、編號 11所示統一發票)、如附表二所示數位通訊行所簽發不實



統一發票(即併辦部分附表㈠⒊部分所示統一發票)、如 附表三所示鴻磊行企業社所簽發不實統一發票(即併辦部 分附表㈦⒈部分所示統一發票)、附表四所示數碼通電訊 企業社所簽發不實統一發票(即併辦部分附表㈧⒉部分所 示統一發票),並以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分別為傑 晃公司、傑浩公司陸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 額及稅額(各扣抵營業稅金額各如附表一、二、三、四所 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
(二)蕭雅倫明知陞典公司未與點中玉公司、曉鴻通訊行、數碼 通電訊企業社,有任何交易行為,竟以支付未稅發票金額 之5%給予李庭竹作為購買發票之代價,於96年3月至同年6 月間,接續收受李庭竹所交付如附表五所示點中玉公司所 簽發不實之統一發票(即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3號所示統 一發票)、如附表六所示曉鴻通訊行所簽發不實統一發票 (即併辦部分附表㈡編號4部分所示統一發票)、如附表 七所示數碼通電訊企業社所簽發不實統一發票(即併辦部 分附表㈧⒈編號4部分所示統一發票),並以上開不實統 一發票作為進項為陞典公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 項金額及稅額(各扣抵營業稅金額各如附表五、六、七所 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
(三)魏勳傳麥豐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麥豐企業社未與 點中玉公司有任何交易行為,竟以支付未稅發票金額之5% 給予李庭竹作為購買發票之代價,於96年4月間有收取李 庭竹所交付如附表八所示統一發票(即如起訴書附件二編 號編號1號所示統一發票)買受人為麥豐企業社之點中玉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並於96年5月間,以上開不實統一發 票作為進項為麥豐企業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 金額及稅額(扣抵營業稅金額各如附表八所示)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該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梁秀珍、蕭 雅倫、魏勳傳被訴之罪,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 件,經被告三人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且經本院告知被告三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三人及 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 之,先予敘明。
二、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甚明。因 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 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 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秀珍蕭雅倫魏勳傳分別於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85頁背面、第61頁正面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庭竹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之情 節、證人洪敏聰數位通訊行責人)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談話中、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葉念華(曉鴻通訊 行會計)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談話中、檢察官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黃鴻鵬鴻磊行企業社負責人)於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談話中、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徐文宏數碼通電訊企業社負責人)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談話 中、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所 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三人前揭自白應屬實情。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先後於98年5月27日及101年1月4日修 正公布,98年5月27日修正前該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 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繳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 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 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 人。」,98年5月27日修正之條文將上開規定之「左列」 修改為「下列」,並增訂第2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 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而101 年1 月4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則將上開規定之「應處徒刑之 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本件被告魏勳傳自 承其為麥豐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等語在卷,則依修正前、 後之規定,被告魏勳傳固均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 商業負責人,惟該條文於101年1月4日修正前係規定「本



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 ,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 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 ,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後則規定「本法關 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 ,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以下略)。」經比較新舊法,認為 修正後第47條之規定,對於被告魏勳傳較為有利,故本件 就被告魏勳傳所犯之罪,應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 定,較為有利。
(二)核被告梁秀珍蕭雅倫上開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魏勳傳上開所為,係犯 稅捐稽徵法第41條、47條第1項之逃漏稅捐罪。又本件被 告梁秀珍蕭雅倫非本件納稅義務人,且非稅捐稽徵法第 47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 法人董事或理事、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他非 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自無稅 捐稽徵法第41條之適用,惟被告梁秀珍分別為傑浩公司、 傑晃公司,及被告蕭雅倫為陞典公司取得記載不實之統一 發票進而為傑浩公司、傑晃公司及陞典公司陸續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核其所為應均係犯違 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公訴人認 被告梁秀珍蕭雅倫上開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47 條第1項之逃漏稅捐罪,尚有未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另本件被告梁秀珍、蕭 雅倫、魏勳傳均無偽造不實帳冊之行為,檢察官於100年5 月9日補充理由書中,補載被告梁秀珍蕭雅倫魏勳傳 均有偽造不實帳冊之行為,並認被告梁秀珍蕭雅倫、魏 勳傳所為尚均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惟檢察 官於審理中,就上開被告梁秀珍蕭雅倫魏勳傳均有偽 造不實帳冊之部分,業已請求更正刪去該部分主張(詳參 本院審理卷三第67頁反面),是被告梁秀珍蕭雅倫、魏 勳傳均無偽造不實帳冊之行為,就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所載 犯行,均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之情事,檢 察官起訴時贅引該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尚有未 洽,附此敘明。又被告梁秀珍以一行為同時幫助傑晃公司 、傑浩公司逃漏稅捐,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論處。
(三)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 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 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 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 95年度臺上字第1079 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是否集合犯 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 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 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 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 。查在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案件中,行為人主 觀以單一犯意反覆為申報營業稅之行為,係屬常態。是被 告梁秀珍蕭雅倫魏勳傳所犯之上揭各次收取不實統一 發票加以申報之犯行,係於同一集合犯意下,在密集期間 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該等犯行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上開公司行 號在密接時間內有多次逃漏營業稅捐之舉動,仍應評價為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被告梁秀珍蕭雅倫前 後數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及被告魏勳傳前 後數次收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之犯行,依社會通念, 應認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四)爰審酌被告梁秀珍蕭雅倫貪圖一時小利,利用收受他人 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魏勳 傳亦貪圖一時小利,利用收受他人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 逃漏營業稅,造成國家稅賦短收,顯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被告三人犯罪之危害性不容 小覷;再參以被告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逃漏 稅捐之金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 其於犯罪中之角色分擔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被告三人 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三份附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 犯本案,事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法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本院為 使被告三人能確實記取教訓,有命被告三人履行一定負擔 為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向公



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被告魏傳勳上開犯罪時間收受點中玉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 ,固在96年4月間,惟魏勳傳係於96年5月間(按96年3、4 月間之營業稅額係於96年5月間申報;96年5、6月營業稅 額係於96年7月間申報)填載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向稅捐機關不實申報稅額,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之後,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併此敘 明。
(六)另被告梁秀珍就附表二至四部分犯罪,被告蕭雅倫就附表 六至七部分犯行,起訴書雖未及載,惟該等部分,分別與 被告梁秀珍蕭雅倫被訴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有接續犯實 質一罪之關係,分別為起訴效力及,本院自得一併審判,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梁秀珍為傑浩公司及傑晃公司收受點中玉公司所簽發不 實統一發票部分: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票號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1 │傑晃有限│96年6月 │TU00000000│ 59,360│ 2,968│
│ │公司 │ │ │ │ │
├─┼────┼────┼─────┼──────┼─────┤
│2 │同上 │96年6月 │TU00000000│ 54,180│ 2,709│
├─┼────┼────┼─────┼──────┼─────┤
│3 │同上 │96年6月 │TU00000000│ 57,320│ 2,866│
├─┼────┼────┼─────┼──────┼─────┤
│4 │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41,310│ 2,066│
├─┼────┼────┼─────┼──────┼─────┤
│5 │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57,800│ 2,890│
├─┼────┼────┼─────┼──────┼─────┤
│6 │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48,510│ 2,426│
├─┼────┼────┼─────┼──────┼─────┤
│7 │傑浩機械│96年6月 │TU00000000│ 654,300│ 32,715│
│ │有限公司│ │ │ │ │
├─┼────┼────┼─────┼──────┼─────┤
│8 │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231,800│ 11,590│
├─┼────┼────┼─────┼──────┼─────┤
│9 │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241,800│ 12,090│
├─┼────┼────┼─────┼──────┼─────┤
│10│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275,600│ 13,780│
├─┼────┼────┼─────┼──────┼─────┤
│11│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298,500│ 14,925│
├─┼────┼────┼─────┼──────┼─────┤
│ 合計 │ │ │ │111,025 │
└──────┴────┴─────┴──────┴─────┘
附表二:梁秀珍為傑浩公司及傑晃公司收受數位通訊行所簽發不 實統一發票部分: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票號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傑晃有限公│96年8月 │UU00000000 │56,310 │2,816 │
│ │司 │ │ │ │ │
├─┼─────┼────┼──────┼─────┼─────┤
│2 │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55,150 │2,758 │
│ │ │ │ │ │ │
├─┼─────┼────┼──────┼─────┼─────┤
│3 │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41,650 │2,083 │
│ │ │ │ │ │ │
├─┼─────┼────┼──────┼─────┼─────┤
│4 │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42,380 │2,119 │
│ │ │ │ │ │ │
├─┼─────┼────┼──────┼─────┼─────┤
│5 │傑浩機械有│96年8月 │UU00000000 │145,860 │7,293 │
│ │限公司 │ │ │ │ │
├─┼─────┼────┼──────┼─────┼─────┤
│6 │同上 │96年8月 │UU00000000 │156,800 │7,840 │
│ │ │ │ │ │ │
├─┼─────┼────┼──────┼─────┼─────┤
│合│ │ │ │ │24,909 │
│計│ │ │ │ │ │
└─┴─────┴────┴──────┴─────┴─────┘
附表三:梁秀珍為傑晃公司收受鴻磊行企業社所簽發不實統一發 票部分: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票號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傑晃有限公│96年2月 │RU00000000 │142,380 │7,119 │
│ │司 │ │ │ │ │
├─┼─────┼────┼──────┼─────┼─────┤
│2 │同上 │96年2月 │RU00000000 │157,679 │7,884 │
│ │ │ │ │ │ │
├─┼─────┼────┼──────┼─────┼─────┤
│合│ │ │ │ │15,003 │
│計│ │ │ │ │ │
└─┴─────┴────┴──────┴─────┴─────┘
附表四:梁秀珍為傑浩公司及傑晃公司收受數碼通電訊企業社所 簽發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票號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傑晃有限公│96年1月 │RU00000000 │91,600 │4,580 │
│ │司 │ │ │ │ │
├─┼─────┼────┼──────┼─────┼─────┤
│2 │同上 │96年1月 │RU00000000 │35,600 │1,780 │
│ │ │ │ │ │ │
├─┼─────┼────┼──────┼─────┼─────┤
│3 │同上 │96年1月 │RU00000000 │72,741 │3.637 │
│ │ │ │ │ │ │
├─┼─────┼────┼──────┼─────┼─────┤
│4 │同上 │96年3月 │SU00000000 │58,960 │2,948 │
│ │ │ │ │ │ │
├─┼─────┼────┼──────┼─────┼─────┤
│5 │同上 │96年3月 │SU00000000 │58,910 │2,946 │
│ │ │ │ │ │ │
├─┼─────┼────┼──────┼─────┼─────┤
│6 │同上 │96年3月 │SU00000000 │59,384 │2,969 │
│ │ │ │ │ │ │
├─┼─────┼────┼──────┼─────┼─────┤
│7 │同上 │96年3月 │SU00000000 │51,580 │5,579 │
│ │ │ │ │ │ │
├─┼─────┼────┼──────┼─────┼─────┤
│8 │同上 │96年4月 │SU00000000 │59,800 │2,990 │
│ │ │ │ │ │ │
├─┼─────┼────┼──────┼─────┼─────┤
│9 │同上 │96年4月 │SU00000000 │58,970 │2,949 │
│ │ │ │ │ │ │
├─┼─────┼────┼──────┼─────┼─────┤
│10│同上 │96年4月 │SU00000000 │58,710 │2,936 │
│ │ │ │ │ │ │
├─┼─────┼────┼──────┼─────┼─────┤
│11│同上 │96年4月 │SU00000000 │59,600 │2,980 │
│ │ │ │ │ │ │
├─┼─────┼────┼──────┼─────┼─────┤
│12│同上 │96年5月 │TU00000000 │57,810 │2,891 │
│ │ │ │ │ │ │
├─┼─────┼────┼──────┼─────┼─────┤
│13│同上 │96年6月 │TU00000000 │57,480 │2,874 │




│ │ │ │ │ │ │
├─┼─────┼────┼──────┼─────┼─────┤
│14│同上 │96年6月 │TU00000000 │51,680 │2,584 │
│ │ │ │ │ │ │
├─┼─────┼────┼──────┼─────┼─────┤
│15│傑浩機械有│96年5月 │TU00000000 │278,456 │13,923 │
│ │限公司 │ │ │ │ │
├─┼─────┼────┼──────┼─────┼─────┤
│16│同上 │96年6月 │TU00000000 │298,360 │14,918 │
│ │ │ │ │ │ │
├─┼─────┼────┼──────┼─────┼─────┤
│17│同上 │96年6月 │TU00000000 │278,560 │13,928 │
│ │ │ │ │ │ │
├─┼─────┼────┼──────┼─────┼─────┤
│合│ │ │ │ │84,412 │
│計│ │ │ │ │ │
└─┴─────┴────┴──────┴─────┴─────┘
附表五:蕭雅倫為陞典公司收受點中玉公司所簽發不實統一發票 部分: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票號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1 │陞典有限│96年6月 │TU00000000│ 743,500│ 37,175│
│ │公司 │ │ │ │ │
└──────┴────┴─────┴──────┴─────┘
附表六:蕭雅倫為陞典公司收受曉鴻通訊行所簽發不之統一發票 部分: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票號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陞典有限公│97年6月 │ZU00000000 │164,560 │8,228 │
│ │司 │ │ │ │ │
├─┼─────┼────┼──────┼─────┼─────┤
│2 │同上 │97年6月 │ZU00000000 │134,560 │6,728 │
│ │ │ │ │ │ │
├─┼─────┼────┼──────┼─────┼─────┤
│合│ │ │ │ │14,956 │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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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蕭雅倫為陞典公司收受數碼通電訊企業社所簽發不之統 一發票部分: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票號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陞典有限公│96年3月 │SU00000000 │135,870 │6,794 │
│ │司 │ │ │ │ │
├─┼─────┼────┼──────┼─────┼─────┤
│2 │同上 │96年3月 │SU00000000 │165,800 │8,290 │
│ │ │ │ │ │ │
├─┼─────┼────┼──────┼─────┼─────┤
│3 │同上 │96年3月 │SU00000000 │256,800 │12,840 │
│ │ │ │ │ │ │
├─┼─────┼────┼──────┼─────┼─────┤
│4 │同上 │96年4月 │SU00000000 │251,600 │12,580 │
│ │ │ │ │ │ │
├─┼─────┼────┼──────┼─────┼─────┤
│5 │同上 │96年5月 │TU00000000 │278,560 │13,928 │
│ │ │ │ │ │ │
├─┼─────┼────┼──────┼─────┼─────┤
│6 │同上 │96年6月 │TU00000000 │245,680 │12,284 │
│ │ │ │ │ │ │
├─┼─────┼────┼──────┼─────┼─────┤
│合│ │ │ │ │ 66,716 │
│計│ │ │ │ │ │
└─┴─────┴────┴──────┴─────┴─────┘
附表八:魏傳勳為麥豐企業社收受點中玉公司所簽發不實統一發 票部分: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票號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1 │麥豐企業│96年4月 │SU00000000│ 240,000│ 12,000│
│ │社 │ │ │ │ │
├─┼────┼────┼─────┼──────┼─────┤
│2 │同上 │96年4月 │SU00000000│ 180,000│ 9,000│
├─┼────┼────┼─────┼──────┼─────┤
│3 │同上 │96年4月 │SU00000000│ 180,000│ 9,000│




├─┴────┼────┼─────┼──────┼─────┤
│ 合計 │ │ │ │ 30,000│
└──────┴────┴─────┴──────┴─────┘
附件:(非供述證據清單)
壹、起訴部分:
1.96年8月20日票號UU00000000號傑浩機械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 業有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195 頁)。
2.96年6月30日票號TU00000000號傑浩機械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 業有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196 頁)。
3.96年8月30日票號UU00000000號傑浩機械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 業有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197 頁)。
4.96年8月31日票號UU00000000號傑浩機械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 業有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 198頁)。
5.96年8月31日票號UU00000000號傑浩機械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 業有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 199頁)。
6.96年8月27日票號UU00000000號傑晃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業有 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200頁 )。
7.96年8月25日票號UU00000000號傑晃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業有 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201頁 )。
8.96年8月20日票號UU00000000號傑晃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業有 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202頁 )。
9.96年6月30日票號TU00000000號傑晃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業有 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203頁 )3。
10.96年6月30日票號TU00000000號傑晃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業有 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204頁 )。
11.96年6月30日票號TU00000000號傑晃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業有 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205頁 )。
12.96年6月30日票號TU00000000號陞典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業有 限公司之三聯式發票1張(見98年度他字第5676號卷第206頁



)。
1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4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 000000號告發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7月16日財高國稅 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告發書(見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 0號刑事告發書附件第70至84頁)。
14.96年度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 明細排行前20名(見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告發 書附件第2頁)。
15.96年度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 明細排行前20名(見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告發 書附件第4至5頁)。
16.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不實 統一發票派查表(見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告發 書附件第 198至200頁)。
17.96年5月至6月陞典有限公司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中區國稅四字 第0000000000號刑事告發書附件第33頁)。18.96年6月至8月傑浩機械有限公司與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之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中區國稅 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告發書附件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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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