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65號
TCDM,102,附民,65,201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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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馬誠世
被   告 張聖政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中簡字第246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即原 告所撰之刑事賠償書)。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聖政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1 年11月21日以101 年度中簡字第2462號判決判處拘役25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被告於 101 年11月28日收受判決正本,檢察官則於翌(12)月5 日 收受判決正本,被告及檢察官均未於收受上開判決正本後10 日內提起上訴,是該判決於101 年12月17日確定,此經本院 調閱該案全案卷宗核閱無誤。原告於上開毀損刑事判決確定 後,再於102 年1 月14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此有原告所撰「刑事賠償書」上之本院收狀章為憑,按諸前 揭規定,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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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