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9號
TCDM,102,聲,99,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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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天昭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於民國 100年10 月19日21時30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路0段000巷 0號內 ,查獲被告顏天昭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6日以101年度戒毒偵 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 1份在卷足稽。扣 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1276公克,係屬 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100年11月18日草療鑑 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1紙在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於99年11月28日15時2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時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明方式,分別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各1次,經本院於100 年 4月20日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惟 因被告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於100年7 月29日發布通緝而未執行;嗣於 100年10月19日21時30分 許,被告遭警在彰化縣田中鎮○○路 0段000巷0號查獲, 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0.1291公克,驗餘淨 重0.1276公克),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本院又於 100年12月13日以100年度毒聲字第93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執一字第1號執行在案,執行結果 因戒治成效評定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 101 年8月9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6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 訴處分,於同年月11日確定。另其 100年10月19日為警查



獲時扣得甲基安非他命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 ,則由同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33號偵查後,併入 上開101年度戒執一字第1號而簽結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 等卷宗無訛,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均 堪認定。
(二)被告於 100年10月19日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 1包(淨重0.1291公克,驗餘淨重0.1276公克)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100年 11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 違禁物,依首揭說明,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 餘淨重0.1276公克),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於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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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