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5號
TCDM,102,聲,95,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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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啟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
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101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號、一○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號被告張啟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貳捌公克、零點零叁陸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啟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 由檢察官於101年8月28日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1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之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0.0428公克、0.0366公克,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安保管字第425號扣押物品清單 ),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 103號被告張啟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員警查獲扣 案透明結晶2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428公克、0.0366公 克),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8月24日草療鑑 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附於警卷及偵查卷可稽。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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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