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09號
TCDM,102,聲,509,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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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劻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1505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條第2項 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 優先適用。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 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之,前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劻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 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052公克) ,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違禁 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8 月7 日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470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2月21日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50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又其 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 重0.105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 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 、扣押物品照片、毒品初驗報告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101 年4 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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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