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31號
TCDM,102,聲,331,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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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振維
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2年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振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涂振維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0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秋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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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