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請人 謝智博
即被告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13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1年11月20日解除接見 通信,並自101年12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經調閱 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26號刑事卷宗查閱無訛。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不服本院101年度 重訴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業經提起上訴,於102年1月17日 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同日經該院執行羈押,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執行羈押,已非屬本院羈 押之被告,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正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