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59號
TCDM,102,聲,259,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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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理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21944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iPhone」商標手機背蓋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理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 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1944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 年 8 月2 日確定,100 年1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仿冒「iPhone」商標手機背蓋1 個(詳100 年度偵字第 21944 號卷第4 頁,100 年度保管字第5354號扣押物品清單 ),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 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 年以上3 年以下之緩起訴 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 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 正前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新舊法適用原則中,從刑附屬於主刑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而無另為新 舊法比較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決議一㈤意 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張理皓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 物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事證明確, 惟被告無刑事前科,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所販售之商品價 格非鉅,數量亦少等情,而於100 年12月5 日以100 年度偵 字第21944 號案件緩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於100 年12月20日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1424號處分



書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之處分而確定,而被告所受前開緩起 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 稽。是以本案關於沒收之從刑,依前開說明,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查扣案之仿冒「 iPhone」商標手機背蓋1 個,屬被告張理皓所有並供犯修正 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陳明在卷,屬修正 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刑法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宜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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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