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10號
TCDM,102,聲,210,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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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呂奕賢
具 保 人 呂偉碩
上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101 年度執字第1171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 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合法傳拘未獲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 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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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