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麟富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 年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麟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麟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3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