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號
TCDM,102,聲,17,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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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孟庭
上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3839號、
100年度緩字第4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黃孟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2110號為緩 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確定,於101年10月24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則本案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詳100年度偵字第12110號偵查卷第36頁之100年度保管字第5 078號扣押物品清單、101年度偵字第2200號偵查卷第15頁之 101年度保管字第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又 按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 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98條 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 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 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 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 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 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 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 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 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 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 將文字修正。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 。如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但主刑之法定最高度及最低度 刑,與修正前之舊法完全相同,或僅沒收之從刑規定有所更 易,主刑未修正時,則沒收部分,即不生比較問題(最高法



院88年第1次、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沒收亦 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397號、97 年度臺上字第374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非拘束人身自由 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綜上說明,本件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黃孟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1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復經同署檢察官就101年度偵字第2200號案件認與前揭案 件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逕予簽結在案,經本 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緩字第4625號、1 01年度偵字第2200號等卷宗無訛;再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之物,係屬被告供其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 所陳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100年度偵字第12110 號偵查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背面、第28頁至第29頁、101 年度偵字第2200號偵查卷第10頁背面),核屬專科沒收之 物,是依前揭說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自應 依法予宣告沒收。
(二)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物部分,業經分別送請 德商萬寶龍文具公司委任之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 人賴麗玉及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授權之鑑定人趙俊堯為 鑑定後,確認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鑑定人賴麗玉出具 之100年7月15日鑑定證明書、委任書、鑑定人趙俊堯出具 之100年9月22日LV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在卷可稽(見警 卷第12頁、第15頁至第17頁、第20頁至第23 頁),核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尚不因被告主觀上是否欠缺販賣仿冒 商品之犯意而影響該等仿冒商品之性質,是如附表一編號 3、4所示之扣案物亦應依法予以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法 院100年度刑智抗字第10號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年度聲字第4927號裁定、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601號裁 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29號裁定、司法 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 果、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 議題」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三)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依卷證資料,未經有告訴權 人提出告訴,復查無鑑定人鑑定該扣案物是否為仿冒商標 商品之鑑定證明書,故無證據證明該扣案物品係仿冒商標 之物,因而無從認定此部分是否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自與 前開法條所定得專科沒收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就此部分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前開說明,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 容有未符,惟無礙本件宣告沒收之聲請,本院仍得依據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 結果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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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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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Chloe太陽眼鏡 │1副 │見100年度保管字第507│
│ │ │ │8號扣押物品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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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Chloe太陽眼鏡 │2副 │見101年度保管字第6號│
│ │ │ │扣押物品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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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Mont Blanc太陽眼鏡│2副 │見101年度保管字第6號│
│ │ │ │扣押物品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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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LV太陽眼鏡 │1副 │見101年度保管字第6號│
│ │ │ │扣押物品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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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備 註│
├──┼───────────┼──┼──────────┤
│ 1 │仿冒Porsche太陽眼鏡 │2副 │見101年度保管字第6號│
│ │ │ │扣押物品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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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