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6號
TCDM,102,聲,16,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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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智豪
      許銘安
      林綉雰
      邱怡馨
      張淳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
執聲字第3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現金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智豪許銘安林綉雰邱怡馨、張 淳媚等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5249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0 年12月9 日確定,至101 年12月8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本案扣得之撲克牌1 副、贓款現金新臺幣(下同)7960 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專 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及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 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詹智豪許銘安林綉雰邱怡馨張淳媚等人因犯賭博案件,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5249號 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0 年12月9 日確定,至101 年12 月8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7443號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 副、賭資現金7960元,分別 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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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