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帥丞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94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易字第329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帥丞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 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被告供本案竊盜所用之鑰匙1支,並非違禁物,亦未扣案, 下落不明,為免執行困難,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