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7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德成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關於前科之記載 應予補充為「業於民國97年12月16日縮刑期滿,於97年12月 17日執行完畢出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力股 101年度偵字第27128號
被 告 黃德成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德成曾因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減刑並合併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業於民國97年12月17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出監。詎猶未悔改,復於101年11月20日17時至18時 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後,已 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飲酒地出發,欲前往烏日區 。嗣於101年11月20日20時10分許,行駛至臺中市南屯區黎 明路與永春東路之交岔路口時,因注意力降低致其不能安全 駕駛,遂與由黃凱政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 生碰撞(黃凱政未受傷)。經到場處理之員警測試黃德成之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德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黃凱政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查獲 員警職務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測 值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各 乙份,以及現場採證照片17張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郭景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賢森
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