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581號
TCDM,101,附民,581,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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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林義富
被   告 劉仁榮
      卓馨愉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劉仁榮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卓馨愉因本院102年
  度簡字第3號(101年度易字第2600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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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