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林義富
被 告 劉仁榮
卓馨愉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劉仁榮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卓馨愉因本院102年
度簡字第3號(101年度易字第2600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