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555號
TCDM,101,附民,555,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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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張庭銓
被   告 阮智文
      張耀春
      王修瑞
      張成銓
      黃文羣
      賴志賢
      石政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67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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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