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756號
TCDM,101,聲,4756,2013010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利全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5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1,關於罪名「侵占」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 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解 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1,關於罪名「侵 占」之記載,經核卷附該附件編號21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5 1號刑事判決之記載,顯係將「竊盜」,誤繕為「侵占」, 惟此誤載情事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 說明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