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財明
詹碧雲
選任辯護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50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財明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詹碧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劉財明為視障盲胞,與詹碧雲、賴勁宇及丁慶君夫妻均為臺中 市○○區○○○街00號哲園大樓社區之住戶。於民國100 年11 月6 日20時許,劉財明與詹碧雲在上開社區中庭,談論批評丁 慶君之婆婆林惠英,適為丁慶君聽聞而出言制止,並發生口角 。其後雙方各自離開返家,詹碧雲帶寵物狗欲前往上址頂樓, 途經7 樓時,為林惠英質問其與丁慶君口角之事,劉財明夫妻 聽聞爭吵聲而先後上樓察看,劉財明之妻並與林惠英、丁慶君 發生口角,劉財明在7 樓樓梯口聽聞,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 在上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已懷有身孕之丁慶君辱 罵「心地很惡毒」、「沒有道德」、「不怕生孩子沒屁眼」等 語,而公然侮辱丁慶君。
詹碧雲於100 年11月7 日13時許,在上址社區中庭正欲外出遛 狗之際,適丁慶君亦欲外出,而關上社區中庭大門,詹碧雲見 狀即藉故出言挑釁「關門不會小聲點哦!」等語,因見丁慶君 不予理會,逕自徒步走出中庭,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上開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趨前對丁慶君辱罵「不然 你是聾子哦!」(台語)等語,而公然侮辱丁慶君。
詹碧雲於100 年11月21日13時許,在上址社區中庭掃地,適賴 勁宇與丁慶君自外返回社區時,丁慶君隨手將社區大門關上, 致詹碧雲無法進入,經其出言質問後,賴勁宇即打開大門。詹 碧雲因認丁慶君蓄意找麻煩,即尾隨賴勁宇、丁慶君進入電梯 ,揚言前往上址4 樓找社區主委理論。當電梯停在上址4 樓開 門後,詹碧雲竟基於強制犯意,站在電梯門外,以一手強行按 住電梯門及以身體擋住電梯門,另一手按主委陳鑑榮住處電鈴 之方式,強使賴勁宇及丁慶君留在電梯內,任憑詹碧雲向主委 陳鑑榮投訴賴勁宇夫妻刻意關門刁難乙事,而當場間接施強暴 手段,妨害賴勁宇及丁慶君2 人之行動自由。嗣劉財明在上址 3 樓聽聞詹碧雲等人爭吵聲後,前往4 樓察看,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4 樓電梯間,對賴勁宇辱 罵「你是沒路用的卡小」(台語)等語,詹碧雲亦基於恐嚇犯 意,對丁慶君恫稱「肚子那麼大,給我卡注意,改天給妳從樓 梯推下去,看妳怎麼死」(台語)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 之事恐嚇丁慶君,致其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賴勁宇見 狀即當場回嗆「不然你們要怎樣啦?」等語,復引發劉財明不 滿,劉財明即基於傷害犯意,衝入電梯內,徒手勒住賴勁宇之 頸部,並拉扯賴勁宇,致賴勁宇受有左眼眶及脖子挫傷之傷害 。詹碧雲亦基於傷害犯意,於劉財明與賴勁宇肢體拉扯衝突之 際,趁隙以徒手方式,強抓丁慶君之外套,自後將丁慶君強拉 出電梯,致丁慶君摔倒在電梯間地面,並受有子宮早期收縮合 併下腹痛、右髖及背部挫傷等傷害。
劉財明於101 年4 月22日16時許,在上址社區1 樓大廳玄關處 ,見賴勁宇、丁慶君夫妻與賴妤甄行經該處,復基於公然侮辱 及恐嚇犯意,在上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丁慶君辱 罵恫稱「瘋女人,你再來就把你擂死。」(台語)等語,公然 侮辱丁慶君,同時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丁慶君,致其心 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案經賴勁宇、丁慶君委任王國泰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 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劉財明、詹碧雲涉犯刑法第277 條之普通傷害案件、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案件、第305 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列 之罪,揆諸上開規定,第一審無庸行合議審判,合先敘明。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之立法理由係認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 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 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 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 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 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 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 即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經查:證 人林惠英、賴妤甄、賴桂雄、陳鑑榮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 為之陳述,均經依法具結;而告訴人丁慶君、賴勁宇於偵查 中在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雖未經依法具結,惟被告及其辯 護人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致證人證詞有顯 不可信之情事,是渠等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得採為本件證據 。
再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定 有 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中提 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及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 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式均無違法之處,依 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訊據被告劉財明固坦承其於100 年11月21日13時許,在社區 大樓4 樓電梯間,曾辱罵告訴人賴勁宇「你是沒路用的卡小 」,並勒住告訴人賴勁宇脖子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其他 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行,辯稱:告訴人一直欺負伊,伊不高 興,所以才會反擊云云。被告詹碧雲亦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 辱、強制、恐嚇及傷害之犯行,辯稱:100 年11月7 日告訴 人丁慶君走出大樓時,先罵伊「瘋女人」(台語),伊才會 追出去,說如果你罵我瘋女人,那我們一樣都是瘋女人等語 。100 年11月21日當時伊在掃地,告訴人夫婦從外面回來, 他們常常故意甩門,當時伊沒有帶鑰匙,有請告訴人不要關 門。伊沒有強行按住電梯門,當時伊要找四樓主委理論,有 拉告訴人丁慶君,但告訴人丁慶君沒有跌倒云云。經查: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二人與告訴人二人於100 年11月6 日20時許,在上 開社區大樓7 樓發生口角爭執之經過,業據證人即告訴 人賴勁宇、丁慶君、證人賴妤甄、賴桂雄及林惠英於偵
訊中指證歷歷。且:
⑴證人丁慶君於本院審理中指述:被告二人係伊樓下鄰 居,100 年11月6 日晚上8 點多,伊跟先生從外面騎 車回來。進入中庭時,聽到詹碧雲在罵伊婆婆,隱約 聽到的是「他都隨便講,自己也沒有掃」、「輪到他 們的時候都沒有在掃」之類的,劉財明在旁附和,伊 過去說「請問你們是講我婆婆嗎?」,當時伊先生站 在大門口,伊已經通過中庭再走回來。詹碧雲說伊婆 婆造謠說劉財明沒有掃地,伊與被告二人就發生口角 ,伊有講到伊婆婆為這棟大樓做了很多事情,然後劉 財明就說「提籃子假燒金」(台語),詹碧雲在旁邊 附和,後來伊回到家就跟婆婆說這些事情。之後詹碧 雲把狗帶到7 樓,狗上來都會叫,伊婆婆因為聽到大 型狗在叫,才會打開門,問詹碧雲為什麼要罵伊,就 跟詹碧雲發生口角,那時候伊把門關起來,因為懷孕 ,不想聽到吵架的聲音。後來伊也有聽到劉財明的太 太上來罵人,罵什麼伊沒有聽到,因為吵很大聲,伊 就把門打開,伊公公、賴妤甄聽到吵架聲也出來,伊 先生正好從外面要進來,劉財明的太太罵一罵就下去 ,劉財明站在6 樓、7 樓樓梯間轉角處幫詹碧雲贊聲 ,罵伊說「妳是不怕生孩子沒屁眼」、「妳這個女人 沒有道德」,現場只有伊懷孕,伊看到劉財明頭是往 上面看,對著7 樓伊站的位置,因為中間在吵的事情 就是伊和被告二人在樓下講的事情,劉財明不可能是 罵其他人,伊婆婆很生氣,大家繼續吵,吵完各自回 家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以下)。
⑵證人賴勁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1 年11月6 日晚上 8 時,伊跟太太從外面回來,在中庭的時候,有聽到 劉財明與詹碧雲在中庭講媽媽的壞話,丁慶君就上前 詢問,為什麼在大庭廣眾之下講媽媽不好的事情,他 說不關我們的事,我們也不想理他們,就開門上去。 後來伊在7 樓住處房間聽到媽媽與他們爭吵的聲音, 出來就看到劉財明、詹碧雲、賴妤甄、丁慶君都在場 ,賴桂雄是後來出來。詹碧雲、劉財明都有罵伊老婆 ,劉財明當時在樓梯那邊,罵伊老婆「你是不怕生孩 子沒屁眼」,詹碧雲也有說「大肚子,走路要小心一 點」。伊後來聽媽嬤林惠英跟妹妹賴妤甄說劉財明的 老婆劉秋燕有上來,後來又下去了等語(見本院卷第 38頁以下)。
⑶證人林惠英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00 年11月6 日晚上
8 時,詹碧雲牽一隻狗上來7 樓,伊問她為什麼牽狗 上來、怎麼打伊媳婦、也有提到被告二人在樓下講伊 壞話的事,她說伊媳婦太不應該,太惡毒,我們就這 樣吵起來。後來劉財明走樓梯上來,劉財明在七樓電 梯門口罵伊媳婦,旁邊是樓梯口。因為丁慶君懷孕, 劉財明就指著丁慶君說「大肚子走路要小心一點」、 「生孩子會沒有屁眼」。劉秋燕在劉財明罵這些話之 前就下去了,當時劉秋燕好像有抱一隻狗,是她家的 狗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以下)。
⑷證人賴妤甄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0 年11月6 日晚 上8 點多,詹碧雲與林惠英發生爭執,伊從屋子裡跑 到她們爭執的大門外面玄關轉角處,林惠英質問詹碧 雲為何在一樓講那些壞話,為何又把狗牽到公共的樓 梯上來。劉秋燕有質問林惠英說伊大嫂在樓下有跟她 老公起爭執的事情,當時只有我們四個人在場。後來 劉財明聽到爭執就上來,劉財明從6 樓樓梯口上來有 加入爭吵。因為之前跟劉財明有些誤會,伊解釋說對 劉財明沒有惡意,是詹碧雲一直對劉財明說三道四, 伊有勸阻,不知道劉財明有無聽進去,因為當時很吵 ,可能伊的聲音也被淹沒。末段時劉秋燕受不了爭執 就下去了,伊爸爸後來聽到爭吵就從屋內出來,丁慶 君是聞聲從對門屋內出來,因為最後吵到有點累了, 劉財明就說很惡毒的話,說「妳這個媳婦心地很惡毒 」、「不怕以後生孩子會沒屁眼」,當時丁慶君已經 懷孕7 個月。劉財明站在伊對面,對著伊罵,伊對這 句話印象很深刻,他的眼睛有點斜視的罵,當時丁慶 君在伊右手邊,劉財明的聲音是面向伊,伊是聽得最 清楚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以下)。
⑸證人賴桂雄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0 年11月6 日晚上 8 時,丁慶君、林惠英、賴妤甄、劉財明有發生爭執 ,他們爭執很吵,伊本來在住處裡面,就出來看一下 。當時人很多,大家你一句我一句,伊也搞不清楚誰 說什麼話,印象中聽到劉財明說「你是不怕生孩子沒 屁眼」,當時劉財明站在6 、7 樓玄關下面一點。後 來伊把他們分散掉了,就是說不要再爭吵了。伊出來 之後,劉秋燕沒有在場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以下) 。
綜合前開證人之證詞,足知告訴人二人於100 年11月6 日20時許從外面騎車回到社區,進入中庭時,聽聞被告 二人談論告訴人丁慶君婆婆林惠英的不是,告訴人丁慶
君即從1 樓大門折回中庭,質問被告二人為何要談論林 惠英的不是,因而與被告二人發生爭執,雙方已互有不 快。告訴人丁慶君回到家將此事告知林惠英,嗣被告詹 碧雲帶狗行經告訴人二人7 樓住處,林惠英聽見狗叫聲 ,便開門質問被告詹碧雲剛才為何要在樓下談論他人是 非、為何要帶狗上樓,雙方遂發生口角,隨後被告劉財 明太太劉秋燕亦來到七樓,加入爭吵,林惠英之女賴妤 甄、告訴人二人、林惠英之夫賴桂雄聞聲亦先後開門出 來查看,劉秋燕受不了爭吵先行離去,被告劉財明則站 在6 、7 樓樓梯間附和被告詹碧雲,並對著告訴人丁慶 君及賴妤甄的方向出言:「你這個媳婦心地很惡毒」、 「你這個媳婦沒有道德」、「妳是不怕生孩子沒屁眼」 等語,之後雙方不歡而散。本院審酌證人丁慶君、賴勁 宇、林惠英、賴妤甄、賴桂雄上開所述與渠等於本案偵 查中之證述內容互核一致,且經勾稽比對渠等間之證詞 亦大致相符,渠等證詞均堪以採信。則以告訴人丁慶君 當時懷有身孕,於案發當時及案發之前與被告劉財明有 口角產生不快等情況判斷,被告劉財明在公眾得出入之 樓梯間,朝告訴人丁慶君站立之方向,辱罵:「心地很 惡毒」、「沒有道德」、「不怕生孩子沒屁眼」等語, 應係對告訴人丁慶君為公然侮辱之行為無誤。
⒉被告劉財明雖否認有出言侮辱告訴人丁慶君之事實;而 證人劉秋燕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在100 年11月6 日 晚上有到丁慶君、賴勁宇居住的7 樓去找狗,7 樓的住 戶罵詹碧雲帶狗上去,詹碧雲也沒有什麼回答,劉財明 是後來才上來,要帶伊回家,劉財明在6 樓喊伊下樓, 扶伊一起回去,沒有說什麼罵人的話,伊沒有辦法自己 走樓梯。伊是自己一個人搭電梯,但是不知道到7 樓, 伊也有拉詹碧雲的手下樓,但詹碧雲繼續吵,伊也沒辦 法,就先回去了云云。然證人劉秋燕既可搭乘電梯自行 上樓,當可自行搭電梯下樓,並無需被告劉財明攙扶才 能下樓;且被告劉財明係因為聽聞被告詹碧雲與林惠英 等人在7 樓發生爭吵,才前往7 樓查看,所爭吵之事又 與被告劉財明所飼養之狗及不久前在1 樓中庭與告訴人 丁慶君發生口角等事有關,可見被告二人交情匪淺,被 告劉財明豈有可能未置一詞即獨自帶領證人劉秋燕逕行 離去,徒留被告詹碧雲一人在7 樓與林惠英等人繼續爭 吵?此與常情顯然有違。是證人劉秋燕證述被告劉財明 未加入爭吵即扶伊一起回家云云,應係迴護被告劉財明 之詞,不足採信,難以據此證明被告劉財明對告訴人丁
慶君無上開公然侮辱之犯行。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被告詹碧雲於100 年10月7 日13時許在社區大樓1 樓中 庭對告訴人丁慶君辱罵之原委,亦經告訴人丁慶君於偵 查中指述明確(見偵卷第18頁以下);其於本院審理中 亦指稱:伊於100 年10月7 日下午1 時許,從大門中庭 要出去外面,詹碧雲當時在車道前面遛狗,伊關門時, 詹碧雲說「關門不會小聲點哦!」伊沒有理她,繼續往 前走,詹碧雲就追上來,追在伊後面罵說「不然妳是聾 子喔!」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以下)。
⒉又告訴人丁慶君於前揭時間,自社區大樓中庭大門走出 ,關上社區大門,並未與被告詹碧雲有何言談接觸,被 告詹碧雲則自後趨前跟著告訴人丁慶君往外走,並有對 告訴人丁慶君講話之舉動等情,有上開監視器翻拍光碟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2頁反面,該光碟僅有畫面,沒 有聲音)。苟被告詹碧雲對告訴人丁慶君未辱罵上開言 詞,焉有在告訴人丁慶君未予理會,且2 人並無交會之 情形下,無端趨前追上告訴人丁慶君之腳步,直至中庭 外之騎樓處,並對告訴人丁慶君表達言語之肢體舉動? 被告詹碧雲上開舉動實難認與常情相符。被告詹碧雲辯 稱告訴人丁慶君走出大樓時,先罵伊「瘋女人」,伊才 會追出去云云,顯與實情不符,難予採信,此部分應以 告訴人丁慶君之指訴為可採信。故被告詹碧雲在不特定 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社區大樓中庭對告訴人丁慶君辱罵 :「不然你是聾子喔」等語,亦堪以認定。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⒈被告二人與告訴人二人於100 年11月21日13時許,在社 區大樓4 樓電梯內外發生衝突之過程,除據證人丁慶君 及賴勁宇在偵查中指陳綦詳(見偵卷第18頁以下)。再 :
⑴證人丁慶君於本院審理中指證:100 年11月21日下午 1 點多,伊跟先生從外面回來,詹碧雲在門口掃地, 伊把門關上,詹碧雲就在外面喊說她沒有帶鑰匙,伊 先生聽到就趕快幫她開門,詹碧雲就罵伊「妳每次都 關門關那麼大聲,我帶妳去找主委」,主委住在4 樓 ,詹碧雲跟我們一起進電梯,我們家住7 樓,詹碧雲 在4 樓的時候就用身體把門壓住、擋在電梯門口,不 讓我們上樓、出去。詹碧雲把主委叫出來,說我們每 次關門都很大聲,吵一下之後,劉財明就帶著棍子上 來,劉財明應該是聽到爭吵的聲音,所以帶著棍子從
樓梯上來,詹碧雲罵伊「妳這個女人肚子這麼大,心 裡這麼惡毒,不怕我改天把妳推下去」,後來劉財明 就罵伊先生說「你是沒路用的卡小」(台語),後來 也有威脅說要把伊推下去,伊先生就說不然要怎樣( 台語),劉財明就衝進來要打伊先生,劉財明勒著伊 先生的脖子,伊要拉開劉財明,詹碧雲就從後面拉伊 的左手,把伊往後拉到電梯門口,拉倒在地上,後來 伊站起來時,詹碧雲還想把伊拉到樓梯,伊覺得詹碧 雲是想要把伊推下去。劉秋燕跟劉財明一起上來,伊 先生把劉財明推開之後,劉秋燕可能是擔心劉財明會 回手,就把劉財明抱著。棍子當時在打伊先生的時候 就已經掉在電梯裡面,是打完之後劉財明才把棍子撿 走的,當時是用手,沒有用其他工具。伊先生把劉財 明推開以後,詹碧雲就有放手,伊就趕快進電梯,他 們就繼續站在門口繼續罵,把電梯按住,還是不讓我 們上去,伊就把包包裡面的手機拿出來,說如果你們 繼續罵,我就要錄音,他們才沒有繼續罵,按開電梯 ,我們就到樓上去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以下)。 ⑵證人賴勁宇於本院審理中指稱:100 年11月21日下午 1 時,伊跟丁慶君回到哲園社區,經過中庭,詹碧雲 在掃地,丁慶君順手把門關上,詹碧雲以為我們故意 要找她麻煩,就對我們咆哮,說她沒有帶鑰匙,為什 麼故意關她,關門又那麼大聲,伊覺得莫名其妙,我 們只是順手關門,就趕快把門打開,讓她進來,她覺 得很氣憤,硬拉著我們兩個人按電梯到4 樓找主委。 我們按7 樓,詹碧雲按4 樓,到4 樓的時候,詹碧雲 有按陳鑑榮住處的電鈴。詹碧雲一直擋在電梯門,伊 也不想跟她有身體上的碰觸,我們一直想要走。後來 陳鑑榮就出來,說要我們和好,但是也有指責我們開 門不可以太大聲,因為我們爭吵很大聲,伊一直很想 走,拜託詹碧雲可否就結束,劉財明在3 樓聽到聲音 就拿拐杖上來,嗆聲我們為什麼這麼大聲,劉財明罵 伊「你是沒路用的卡小」(台語),詹碧雲就對丁慶 君說「肚子那麼大,給我卡注意,改天給妳從樓梯推 下去,看妳怎麼死」(台語),我就罵他們到底想怎 麼樣,越吵越大聲,伊為了要保護老婆,手舉起來要 阻擋劉財明進來,伊的手沒有碰到劉財明的身體,但 是劉財明可能以為伊要怎樣,就進來直接勒伊脖子往 伊頭上打,伊的眼鏡掉了,也有挫傷。詹碧雲在外面 看我們扭打,也有一直罵,我們扭打到角落,當時丁
慶君想要拉開伊跟劉財明之間的拉扯,詹碧雲就進去 把丁慶君從後面拉出來,丁慶君是在電梯裡面背向著 電梯門口,詹碧雲拉住丁慶君的手往外拉,好像是拉 右手,拉出來伊就看丁慶君跌坐在地上,而且離電梯 口還有2 、3 步距離,表示拉扯力道很大,伊問老婆 有沒有怎樣,老婆說肚子有點痛,伊很生氣要掙開, 陳鑑榮就在旁邊冷眼旁觀,陳鑑榮說你們兩個人要分 開,不然兩個人都告,後來伊才跟劉財明分開,我們 真的不想再留在那邊,要趕快離開,劉財明拿起拐杖 走出來,又罵來罵去,伊老婆就說你們再不結束,就 拿手機出來搜證,他們才善罷甘休。後來回到7 樓家 裡,老婆覺得肚子有點痛,就去慈濟醫院看醫生等語 (見本院卷第38頁以下)。
⑶證人陳鑑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0年11月21日下午1 時伊在睡午覺,有人按電鈴按了很久,伊聽到吵架的 聲音才出來,當時丁慶君、賴勁宇在電梯裡面,劉財 明、詹碧雲在電梯外面,剛開始在理論,後來變爭吵 ,四個人講什麼話伊沒有特別注意,印象中是關門的 聲音太大聲,還是掃地的事情,伊是迷迷糊糊的出來 ,當時伊認為他們吵架沒有什麼,中間有一段時間詹 碧雲站在電梯門中間的位置。後來伊看到劉財明走進 樓梯,劉財明跟賴勁宇起衝突,劉財明用手勒住賴勁 宇的脖子,賴勁宇在掙扎。丁慶君要幫助賴勁宇,伊 看到詹碧雲把丁慶君抱開,當時伊就叫他們不要再打 ,後來就沒有打了。丁慶君是否有跌倒伊沒有注意到 ,伊看到詹碧雲往電梯外面拉,有沒有拉出去伊沒有 注意,因為伊的焦點在劉財明、賴勁宇打架勒脖子的 地方,所以沒有看到丁慶君有沒有跌倒。丁慶君、賴 勁宇與劉財明、詹碧雲在100 年的時候,因為社區生 活細節,經常、偶爾會有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 以下)。
⒉且本院當庭勘驗該社區大樓4 樓於案發時間點之監視器 光碟,其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92頁、偵卷第4 頁 正反面):
①13時41分48秒:告訴人丁慶君進入電梯。 ③13時42分22秒:被告詹碧雲進入電梯,右手按4 樓按 鍵。
④13時42分47秒:電梯到達4 樓,被告詹碧雲走出電梯 。
⑤13時43分10秒:被告詹碧雲用身體擋住電梯門。
⑥13時44分26秒:被告詹碧雲用右手繼續擋住電梯門, 不讓告訴人丁慶君及賴勁宇上樓。
⑦13時44分34秒:被告詹碧雲繼續用身體擋住電梯門。 ⑧13時49分18秒:被告劉財明用手抓住告訴人賴勁宇。 ⑨13時49分20秒至23秒:被告劉財明雙手拉扯告訴人賴 勁宇脖子,進入電梯,告訴人丁慶君見狀,以手持報 紙拍打被告劉財明,阻擋被告劉財明繼續毆打告訴人 賴勁宇。
⑩13時49分25秒:被告劉財明用右手扯住告訴人賴勁宇 頭髮。
⑪13時49分26秒:被告詹碧雲用雙手將告訴人賴勁宇往 電梯外拉。
⑫13時49分29秒:告訴人丁慶君用手抓住被告劉財明頭 髮(至於頭髮有無扯下,因畫面較模糊,無法判斷) 。
⑬13時49分30秒:被告劉財明用右手勒住告訴人賴勁宇 脖子,被告詹碧雲用右手拉告訴人丁慶君肩膀,左手 拉告訴人賴勁宇右手。
⑭13時49分31秒:被告詹碧雲用右手扯告訴人丁慶君衣 服,左手拉住告訴人賴勁宇右手腕。
⑮13時49分35秒:被告詹碧雲用雙手將告訴人丁慶君拉 出電梯外,被告劉財明仍用右手勒住告訴人賴勁宇脖 子。
⑯13時49分51秒:被告劉財明鬆手,告訴人賴勁宇掙脫 。
⑰13時50分13秒:告訴人丁慶君再度走入電梯。 ⑱13時50分22秒:被告詹碧雲又企圖找告訴人丁慶君理 論,不讓電梯門關門。
⑲13時50分27秒至39秒:劉秋燕進入監視畫面所拍攝之 電梯內,站在被告劉財明與告訴人賴勁宇之間,面對 被告劉財明,阻止兩人發生衝突。
⑳13時52分28秒:告訴人丁慶君、賴勁宇順利到達7 樓 。
依上開光碟內容,可知被告詹碧雲與告訴人二人一同搭 乘電梯上樓,於電梯到達4 樓時,被告詹碧雲即以身體 阻擋電梯門關閉,不讓告訴人二人上樓,使告訴人二人 困在電梯內。後被告劉財明進入電梯,雙手拉住告訴人 賴勁宇,勒住告訴人賴勁宇之脖子及頭髮,告訴人丁慶 君見狀即手持報紙拍打被告劉財明、抓被告劉財明之頭 髮,以阻擋被告劉財明對告訴人賴勁宇動手,此時,被
告詹碧雲亦用雙手欲將告訴人賴勁宇拉出電梯,之後又 將告訴人丁慶君拉出電梯外,經告訴人賴勁宇極力掙脫 ,被告劉財明才鬆手,劉秋燕並進入電梯內阻止被告劉 財明與告訴人賴勁宇繼續發生肢體衝突。此均與告訴人 賴勁宇、丁慶君、證人陳鑑榮前開證述被告詹碧雲於案 發當時以身體阻擋電梯門關閉、將告訴人丁慶君拉出電 梯門外,被告劉財明於案發當時亦以雙手勒住告訴人賴 勁宇之脖子等情節相符;參諸被告劉財明亦自承有對告 訴人賴勁宇辱罵:「你是沒路用的卡小。」(台語)一 詞;佐以被告二人與告訴人二人發生肢體衝突後,告訴 人二人於當日14 時24 、25分即前往醫院就診,告訴人 賴勁宇經診斷有左眼眶及脖子挫傷;告訴人丁慶君亦受 有子宮早期收縮合併下腹痛、右髖及背部挫傷之傷害, 於同年月24 日 告訴人丁慶君再至醫院複診時,經診斷 有為明示之焦慮症狀,於同年月26及29日,復因迫切早 產至醫院治療等節,有診斷證明書影本4 紙在卷可憑( 見偵卷第6 至9 頁),足認告訴人二人前開指述內容並 非無稽,應堪予採信。是被告詹碧雲於前揭時、地,以 用手按住電梯門及以身體擋住電梯門之方式,強使告訴 人二人留在電梯內、並對告訴人丁慶君恫稱:「肚子那 麼大,給我卡注意,改天給妳從樓梯推下去,看你怎麼 死。」(台語)等語,並將告訴人丁慶君強拉出電梯, 致告訴人丁慶君摔倒,並受有子宮早期收縮合併下腹痛 、右髖及背部挫傷等傷害;被告劉財明於前揭時、地, 對告訴人賴勁宇辱罵:「你是沒路用的卡小。」(台語 )等語,再徒手勒住告訴人賴勁宇頸部,拉扯告訴人賴 勁宇,致告訴人賴勁宇受有左眼框及脖子挫傷之傷害等 事實,應均堪認定。
⒊被告詹碧雲雖辯稱伊未出言恫赫告訴人丁慶君,亦未使 告訴人丁慶君摔倒在地面云云。證人陳鑑榮另證稱伊沒 有聽到詹碧雲對丁慶君放話:「你肚子這麼大,那一天 把你從樓梯上推下去,看你怎麼死。」等語。證人劉秋 燕並證述:100 年11月21日詹碧雲、劉財明、丁慶君、 賴勁宇發生爭執,伊在樓梯的旁邊聽到他們在吵,伊聽 到賴先生在罵人,不清楚他在罵什麼,前後聽到什麼也 不清楚等語。惟證人陳鑑榮自陳其原本在睡夢中,因聽 聞屋外有吵架聲,才開門查看發生何事,開門時,被告 詹碧雲、劉財明均已在場,於被告劉財明勒住告訴人賴 勁宇脖子時,其注意力放在電梯內,只知道告訴人丁慶 君遭被告詹碧雲拉出電梯外,不知道告訴人丁慶君有無
跌坐地面等語,準此可知,證人陳鑑榮並未全程目睹事 發經過,且未留意告訴人丁慶君究竟是否跌坐地面,其 證詞尚難證明被告詹碧雲對告訴人丁慶君無任何恫赫言 詞,或告訴人丁慶君之受傷與被告詹碧雲無關。而依上 開光碟勘驗結果,證人劉秋燕於被告劉財明與告訴人賴 勁宇發生拉扯之時,曾進入電梯內阻擋被告劉財明,是 知證人劉秋燕並非只是在樓梯邊旁觀,惟其竟證稱不清 楚被告劉財明與告訴人賴勁宇吵架之內容,顯然有違常 理,委不足採,自難據為有利於被告詹碧雲之證據。再 者,被告劉財明與告訴人賴勁宇發生衝突之際,告訴人 丁慶君急欲協助告訴人賴勁宇脫困,而對被告劉財明出 力拍打及拉扯頭髮,突然之間遭被告詹碧雲自後強拉出 電梯,一時重心不穩,摔倒地面,亦屬合情合理;徵之 告訴人丁慶君當時懷孕僅26、27週,於事發後不到一小 時即前往醫院就診,在本件衝突之前,告訴人丁慶君定 期產檢結果顯示懷孕情形正常,並非容易流產或早產之 體質,在與被告詹碧雲發生肢體衝突到前往醫院就診期 間,亦未遭受其他外力撞擊,此均據告訴人丁慶君指陳 在卷(見本院卷第94頁以下),而衡諸常情,孕婦受驚 嚇即有可能導致早產,遑論告訴人丁慶君在當時有與被 告詹碧雲發生激烈肢體衝突,並因而跌坐在地,是以告 訴人丁慶君所受子宮早期收縮合併下腹痛之傷害,顯然 係遭被告詹碧雲拉扯所致。被告詹碧雲否認告訴人之迫 切早產係因外力所致,乃事後卸責之詞,洵難採信。其 辯護人再請求本院向醫院函詢告訴人丁慶君迫切早產有 無可能係外力造成乙節,亦無必要,併此敘明。 ⒋又告訴人丁慶君於偵查中指稱被告詹碧雲恐嚇稱:「你 肚子那麼大,改天把你從樓梯推下去,看你怎麼死」( 台語)等語,與告訴人賴勁宇於偵查中指述被告詹碧雲 恐嚇稱:「肚子那麼大,走樓梯小心一點」等語雖有差 異。惟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 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 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 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 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 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 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 第1599號刑事判例參照)。查告訴人二人前開指述之內 容均敘及被告詹碧雲恐嚇告訴人丁慶君懷孕、從樓梯上 跌下去之言詞;稽之告訴人賴勁宇坦承因距離案發時間
較遠,當時又將注意力放在被告詹碧雲二人傷害伊與告 訴人丁慶君的部分,自難期待告訴人賴勁宇對當時詹碧 雲所恫稱之言詞為一字不漏之敘述,故仍應以告訴人丁 慶君所指述內容,較為可採。是以辯護人以告訴人二人 前開陳述內容有細節方面之歧異,遽謂其二人之指述內 容為不可採,尚嫌速斷。
㈣犯罪事實四部分:
⒈被告劉財明於101 年4 月22日16時許,在社區大樓1 樓 大門對告訴人丁慶君辱罵及恐嚇之始末,亦據證人丁慶 君、賴勁宇、賴妤甄於偵查中指證屬實(見偵卷第18頁 以下)。另:
⑴證人丁慶君於本院審理中指稱:101 年4 月22日下午 4 時,伊跟賴勁宇、賴妤甄要從1 樓電梯走出去,劉 財明從1 樓的樓梯走下來,劉財明大概有聽到我們的 聲音,就罵說「瘋女人,你再來就把你擂死」(台語 )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以下)。
⑵證人賴勁宇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01 年4 月22日下午 4 時,伊跟丁慶君要出門,伊忘記賴妤甄是要出去還 是進門,剛好我們三個人在那邊,劉財明聽到我們的 聲音,就說「瘋女人,你再來就把你擂死」(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