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振灣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緝字第96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27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胸部之行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丙○○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9 年1 月4 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1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 月確定,於99年8 月19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於101 年2 月18日1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號之「○○○五金行」內購物後至櫃檯結帳時,見代號35 03H10101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亦至櫃檯 ,排在其左側等候結帳,丙○○於結帳後,觀察甲○數秒鐘, 見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佯裝自甲○身後離開 ,乘甲○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抓捏甲○臀部1下後離去。經甲 ○大聲嚇罵丙○○,並向當時在櫃檯結帳之店員即少年黃○瑋 (於83年8月25日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第2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表示被觸摸臀部,詢問該名店員是否認識丙○○,並報 警處理,由警方向「○○○五金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嗣於同 年月21日20時許,「○○○五金行」之店員林敬唐發現丙○○ 前來消費,隨即機警抄下丙○○所騎機車車牌號碼「○○-○ ○」號,提供警方,經警調閱車籍資料,而查悉上情。丙○○與代號3503H010104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乙○)之兄相識,乙○曾看見丙○○與其兄在住家門口交談。 於101年4月20日18時30分許,乙○騎腳踏車沿太平區光興路往 東行駛欲返回住處,適丙○○騎○○-○○號機車搭載其女友 返家後,沿光興路往東行駛亦欲返回住處,而同向行駛在乙○ 身後,於同日18時33分許,乙○行駛至○○路○○號斜對面之 際,丙○○見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先自乙○ 身後,乘乙○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拍打乙○臀部2下,再面對 乙○,以手觸摸乙○胸部1下,經乙○向丙○○表示:「你摸 我胸部,我要報警。」等語,丙○○隨即逃離現場,乙○立即
撥打手機報警,經警隨同乙○到丙○○住處指認丙○○,並調 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查悉上情。
案經甲○及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 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丙○○涉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條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列之罪,揆諸上開規定,第一審無庸行合議審判 ,合先敘明。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 定有明文。該條之立法理由係認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 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 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 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 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 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 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即 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經查:證人 乙○、黃○○、張○○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已 經依法具結,而被告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 致證人證詞顯不可信之情事,是渠等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得 採為本件證據。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 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 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及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上開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其於前揭時、地曾先後前往「○○ ○五金行」消費,及騎機車沿光興路行駛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對甲○抓捏臀部、對乙○拍打、觸摸臀部、胸部之犯 行,辯稱:伊在結帳的時候有撞到甲○,但沒有捏甲○之臀 部,乙○的部分,伊當時是騎摩托車下班要去接女朋友,伊 如果戳乙○的胸部,不就摔死了?何況○○路晚上6點多車
很多,根本不可能打到乙○云云。經查: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於101年2月18日19時40分許,在「○○○五金行」 抓捏告訴人甲○臀部之經過,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指 訴:伊當時要結帳的時候看到被告在櫃檯已經結完帳了 ,被告在伊前一位結帳,在櫃檯客人站的區塊只有伊和 被告,店員站在櫃檯裡面,被告結完帳以後到旁邊去沒 有走,站在櫃檯旁邊看伊結帳,伊結帳的時候,被告要 離開,從伊背後擦身過去,就直接用手從伊屁股左邊抓 捏一下,感覺就是五根手指頭抓下去的感覺,伊覺得不 舒服,被告就跑了,伊的反應就是大罵三字經,問櫃檯 的店員那是他們的熟客嗎,店員問伊發生什麼事,伊就 說被告剛剛抓了伊的屁股,店員說被告大概每隔二、三 天就會過去買一次強力膠,當下伊和店員追出去,被告 已經跑走了,伊就報警。伊身後走道距離很寬,可以容 納6、7、8人都可以,旁邊沒有東西阻擋被告過去,不 一定要靠伊這麼近才有辦法走過去,伊確定被告不是不 小心碰到,因為那個感覺很清楚,就是手這樣抓下去, 如果不小心碰到,不會有抓的感覺等語綦詳(見本院卷 第51頁以下)。本院審酌證人甲○與被告於案發當日係 第一次見面,證人甲○亦無怨隙,證人甲○顯無設詞誣 陷被告之動機及理由,若非被告確實有對證人甲○為性 騷擾之舉動,證人甲○實無捏造事實而為虛偽證述之可 能,其上開指述內容,應值採信。
⒉又本院當庭勘驗「○○○五金行」店內於案發時間點之 監視器光碟,其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74頁正反面 ):
⑴00分00秒至02秒,畫面右上方共有2男1女。穿著橘色 衣服之男店員(即黃○瑋)站在櫃檯內替穿著黑色上 衣之男客人(即被告)站在櫃檯外左方結帳。穿著粉 色上衣之女客人(即告訴人甲○)站在櫃檯外右方等 待結帳。
⑵00分03秒至06秒,被告結帳完以右手將物品放入右側 褲子口袋,並往左轉頭注視甲○。甲○將欲結帳之物品 放置櫃檯桌面上。黃○瑋往前2步以右手拿取甲○放置 櫃檯桌面物品替甲○結帳。
⑶00分07秒至09秒,被告往左轉身朝甲○後方即畫面右 上方離開櫃檯,被告走至甲○後方時甲○突然往左回頭 看被告。黃○瑋低頭替甲○結帳。
⑷00分10秒至12秒,被告持續朝畫面右上方移動直至消
失於畫面外,甲○一直朝被告離去方向觀看。黃○瑋 抬頭朝甲○方向觀看後又繼續結帳。
⑸00分13秒至21秒,甲○向後方倒退2步,探頭朝被告離 去方向繼續觀看。黃○○抬頭觀看甲○方向後繼續結 帳至畫面結束。
依上開光碟勘驗之內容,可知被告當時與告訴人甲○一 同站在店內櫃檯前結帳,被告結帳完以後並未立即離去 ,而是轉頭注視告訴人甲○,之後朝正在結帳的告訴人甲 ○後方離開櫃檯,經過告訴人甲○後方時,告訴人甲○突 然回頭看往被告離開的方向,黃○○亦抬頭朝告訴人甲 ○查看的方向觀看,此均與告訴人甲○前開證述被告於 案發當時之舉措及其遭被告碰觸臀部後之反應如出一轍 。
⒊被告雖否認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中穿著黑色衣服之人為伊 ,並否認有碰觸告訴人甲○臀部云云。然被告於偵查中 先辯稱:那不是故意的,是不小心碰到云云;繼則改稱 :沒有碰到甲○屁股云云;於本院審理中復稱:有撞到 甲○,但沒有捏臀部云云,先後供述不一致,其辯詞是 否可信,並非無疑。況被告自承其為「○○○五金行」 之常客,案發當天有去該五金行購買物品,由黃○○人 為其結帳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反面以下)。而經本院 當庭提示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證人黃○○當 庭指認在櫃檯結帳之店員為伊,照片中穿黑色外套之人 即為被告,旁邊女生就是在被告後面等著要結帳的女客 人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以下),顯見上開監視錄 影畫面中穿著黑色衣服之人確為被告無誤。
⒋再證人黃○○於偵查證述:伊當時負責櫃檯結帳工作, 被告在結帳,被害人在旁邊,那男子結帳後要走出去之 前,好像有對被害人怎樣,被害人突然轉投過去罵那個 男的,罵他『幹你娘』,被告走出去,被害人一直看門 外,看一下後,就問我那個客人常來嗎,我說常來,被 害人說被摸屁股,問我們說知不知道被告住那裡,什麼 時候會來賣場,我說不知道住哪裡,但是幾乎每天晚上 六、七點都會來,被害人就走了,過了一個小時多,就 有一個男的帶二個女生來店裡,說朋友被摸要看錄影帶 ,我們說要先報警,等警察才能看錄影帶,然後他們去 報警,十幾分鐘之後警察就來了,就一起看錄影帶,當 天晚一點作筆錄,車號部分是另外一個同事看到的,伊 不清楚等語(見偵字第8436號卷第13頁正反面);於本 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結帳的時候,在被告旁邊還有
一個女客人要結帳,被告結完帳以後走出去,伊低著頭 收錢,聽到被害人罵三字經,她罵『幹你娘』(臺語) ,伊就把頭抬起來,看到那個女客人就往門外面看,伊 看到被告走到門口,被害人停頓一下,往外走,走出去 後又走回來,說他前一個結帳的那個男生有摸他的屁股 ,問我們認不認識被告,伊說不認識,她問被告是常客 嗎,伊說還蠻常來的,之後沒多問什麼就走了等語(見 本院卷第58頁反面以下)。本院斟酌證人黃○○與被告 及告訴人甲○均無特別利害關係,其證詞應無偏袒之虞 ,亦堪以採信。則告訴人甲○於被告經過其身後時,突 然回頭辱罵三字經,並向被告離去方向觀看,之後走出 店門口,又走回來,隨即向證人黃○○表示臀部被摸, 衡諸常情,被告對告訴人甲○應有不當之肢體接觸,否 則告訴人甲○尚不致於突然間有如此激烈之反應,並立 即向證人黃○○詢問被告之身分,隨後報警處理,亦見 告訴人甲○指述被告抓捏其臀部乙事,並非無稽。 ⒌此外,並有員警依店員林○○所提供之車號查詢被告車 輛之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甲○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調查紀錄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1頁以下)。是以被告於 101年2月18日1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 號「○○○五金行」之櫃檯,乘甲○不及抗拒之際,以 手抓捏甲○臀部1下後離去乙情,應堪以認定。 ㈡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被告於101年4月20日18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斜對面前,觸摸乙○臀部及胸部之經過,亦經證 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指證:伊當時下班在要回 家的路上,經過○○路○○號前,有一台摩托車經過身 旁,在伊腳踏車的左後方,從伊屁股後面大力拍了左邊 屁股,靠近大腿的地方兩下,伊當時覺得屁股很痛,就 停下來回頭看,看到被告,問被告想做什麼,被告就慢 慢靠近伊,用手又摸又戳伊的胸部,伊沒有看清楚被告 是用那一隻手,伊就跟被告說『你敢摸我的乳房、戳我 的乳房,我就報警處理』,之後伊拿起手機,被告就油 門加速離開了,伊心裡很不舒服」等語歷歷(見本院卷 第29頁以下),核與被害人於偵查中所述:101年4月20 日傍晚6點半左右伊騎腳踏車下班,被人打了二下屁股 ,又摸又戳伊之乳房,伊對那個人說你摸伊的乳房,伊 要報警,就用手機撥打110報警。這件事發生後伊晚上 都睡不著,也沒辦法好好睡覺,伊有去看醫生,要吃藥 才睡得著之內容大致相符(見偵卷12732號第39頁)。
本院審酌證人乙○對於被告騎機車經過身旁、自後拍打 臀部2下、再從前面觸摸胸部1下等行為,於偵訊時及本 院審理中所為指訴,均屬一致;且證人乙○於偵訊時及 本院審理中,均以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在負擔偽 證罪之處罰心理下作證,其證詞誠屬可信。
⒉又稽諸證人即到場處理之員警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案發隔天伊有遇到被告,被告人所指稱的事情已經很 明確了,伊巡邏時有遇到被告,詢問被告關於這件事情 ,被告說他那天下午完全是跟他女朋友在一起,載他女 朋友回家,她女朋友住的地方就是圖上標示嫌疑人有人 的居住處,所以被告是在他女朋友回家後,在返程要回 到他家時,剛好那個時間點跟被害人指述吻合,所以他 們會同向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反面以下);於偵查中 結證稱:被害人於4月20日18時34分13秒打110報案,伊 是在18時37分13秒接獲通知,在18時41分到達太平區光 興路981號前,被害人帶伊回去她被性騷擾的地點,在 981號斜對面,當場被害人有口述他被騷擾的經過。伊 先調監視錄影,被害人走的路線確實跟他說的一樣,被 害人出現在興隆路與光興路路口,當時是18時32分44 秒,性騷擾地點距離監視器約200公尺,如果以被害人 騎腳踏車的速度推算她到被騷擾的地點約是18時33分、 34分。當下被害人是說被她哥哥認識的一個人騷擾,說 那個人住在她家公車站牌斜對面,伊就帶她去指認被告 住的地點,而且被害人當下有描述被告的機車,被害人 說是紅色的機車。另外,被害人描述騷擾她走的路線, 所以伊也有去調被告當天的行蹤,結果跟被害人說的相 符,被告在18時31分25秒出現在光興路路口監視器,正 好對著被告的住處,當時被告在他女朋友出門,接下來 是18時41分16秒被告又出現在監視器,被告女朋友家離 被騷擾地點約50公尺,所以被告應該就是在被害人說的 時間騷擾被害人,根據後來查證的結果,被害人說的都 相吻合。因為被害人被騷擾之時就立刻報警,被告是她 原本就看過的人,所以不可能會看錯等語(見偵字第 12732號卷第43頁正反面)。佐以告訴人乙○於101年4 月20日18時32分許確曾騎腳踏車行經○○路與○○路口 ;被告於同日18時31分許曾自○○路○○號之住處騎車 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搭載女友外出,前往被害人指稱 之同路段○○號對面方向行駛,於18時41分許再騎機車 返回○○路○○號之住處等情,亦有證人張○○製作之 現場圖、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光碟、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
為憑(見偵字第12732號卷第46頁以下)。此均與告訴 人乙○指稱其與被告於上開時間分別騎腳踏車及機車行 經上開路段,兩人行經○○號斜對面時為同向行駛,案 發後隨即報警處理,向警察描述被告之特徵,經警調閱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確認畫面中之人為被告等情節互核 一致,益證告訴人乙○上開指述所言非虛。
⒊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雖否認其為上開監視器翻拍照 片中之女子。然證人張○○於告訴人乙○報警後,隨即 依告訴人乙○指訴之時間、地點調取監視器畫面,案發 時間、地點、告訴人乙○騎乘的交通工具完全由告訴人 乙○所提供,並經告訴人乙○指認等節,業據證人張來 傳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以下)。再上開監視 器翻拍照片係自監視器畫面翻拍而來,照片所顯示之影 像本較動態畫面模糊,畫面中人物之比例亦難免失真, 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乍見監視器翻拍照片,無法分 辨照片內之人物,自有可能,是仍應以告訴人乙○於警 察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完整觀看動態畫面後,所指認之 內容較為實在。故依證人張○○所述,上開監視器翻拍 照片中之女子應係告訴人乙○無訛。
⒋被告雖辯稱當時為下班時間,○○路上車子很多,伊不 可能戳乙○胸部云云。而該路段於案發當時雖有其他車 輛行經,但當時天色已晚,告訴人乙○遭襲臀、襲胸之 地點昏暗,沒有路燈等情,亦據證人張來傳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第58頁);參以被告碰觸告訴人乙○臀部及胸 部時間甚短,專注於行駛之往來車輛未必能注意被告與 告訴人乙○間之互動,則縱使無人察覺被告對告訴人乙 ○拍打臀部及觸摸胸部,亦難據此彈劾告訴人乙○所為 之指述。
⒌故本院綜合上情,足認被告於前揭時、地確曾以手拍打 告訴人乙○臀部兩下及摸戳胸部1下。又依證人乙○上 開證述內容,堪認被告對證人乙○拍打臀部之次數為兩 下,起訴書記載為1下,顯係誤載,應予更正,附此敘 明。
㈢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按女性之胸部、臀部一般皆為衣著覆蓋遮隱之處,且亦非我 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下,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如未經 本人同意而刻意加以碰觸,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本案被 告乘告訴人甲○及乙○不及抗拒之際,而為抓捏、拍打臀部 及觸摸胸部之行為,係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
,使告訴人甲○及乙○產生不舒服之感覺,被告為上述行為 時,主觀上有性暗示而調戲告訴人甲○及乙○之意,應具性 騷擾之犯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胸部之行為罪 。又按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 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者,為 接續犯(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 。查被告就拍打乙○臀部兩下、之後又觸摸胸部1下之行為 ,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 論以一罪。被告於前揭時、地先後觸碰甲○之臀部、乙○之 臀部及胸部,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 告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9年1月4 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1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確定,於99年8月19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乘 告訴人甲○及乙○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捏甲○之臀部、拍打 乙○之臀部及碰觸乙○之胸部,嚴重危害告訴人甲○、乙○ 之身體自主權,造成甲○、乙○內心的不舒服感及恐慌,行 為實值非難,且犯後一再飾詞卸責,迄未有任何損害賠償或 道歉之舉,以徵得告訴人甲○、乙○之原諒,犯後態度難謂 良好;兼衡被告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 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