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640號
TCDM,101,易,2640,2013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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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覃宏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覃宏義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覃宏義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1年10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102年1月16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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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