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061號
TCDM,101,易,1061,20130131,4

1/6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34號
                   100年度易字第1657號
                   101年度易字第1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方
      林景星
      蘇畇嘉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5537、7288、13602、15408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
26919號、100年度偵字第27481號、101年度偵字第2064號),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
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景星犯如附表一編號7 、9 、13、18至25、31、32、35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 、9 、13、18至25、31、32、35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物沒收。己○○犯如附表一編號7 至9 、14至17、20、22、25至28、42至4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 至9 、14至17、20、22、25至28、42至44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 罪 事 實
一、林景星前於民國9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 民國94年3 月14日以93年簡字第55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於同年5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 復與乙○○、己○○、「阿賜」等人共同為下列行為。二、乙○○(綽號老闆、阿國、阿龍、飛龍)於98年6 月間起, 加入人在中國大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已成年綽號「阿賜 」(或稱「阿四」,下均稱「阿賜」)為首之詐欺集團,而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詐欺取財及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等犯意聯絡,先後招攬分別具有意圖為 自已不法所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己○○(綽號佳佳、嘉嘉 ;98年6 月底加入)、林景星(綽號阿兄;98年7 月間加入 )、林維揚(綽號阿一;98年11月間加入;業已另行審結) 、陳宜妙(綽號小羽;98年10月間加入;業已另行審結)、 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冒



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等犯意聯絡之蔡吉銘(綽號小明;98年10 月間加入該集團;業已另行審結)及陳光佑(綽號阿豪、光 佑、阿佑、老二;業經本院通緝中)等人,陸續加入該詐欺 集團,乙○○則承租位於臺中市東興路某處房屋作為聯絡據 點,並於不詳時間、地點,以新臺幣(下同)1 萬8,000 元 至4 萬元不等之代價蒐購;或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 陳育政劉梅蘭、陳羅添妹、鄧秀琴、林修章等人之帳戶、 金融卡及密碼;或由乙○○、己○○分別帶同鄭以徽(所涉 犯偽造文書等犯行,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9 號判決確定在案)冒用丙○○(即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帳戶 )之名義、蔡吉銘(所涉犯偽造文書等犯行,業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確定在案)冒用何嘉豪(即 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帳戶)之名義(乙○○、己○○所涉犯 偽造文書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 訴字第907 號判決確定)分別向銀行申請取得帳戶、金融卡 及密碼後,乙○○將取得上述帳戶等資料通知「阿賜」,「 阿賜」遂以之供被騙者匯款之工具,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 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先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 、3 、5 、7 、9 、11、13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 命令執行處印」、「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 察官蔡啟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 平股奉天成」、「平股洪秀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印」印章各1 枚,並分別接續在如附表三編號2 、4 、6 、8 、10、12、14內容欄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 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分」、「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總署偵查卷宗」封面等公文書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印文。迨 「阿賜」指揮大陸地區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與附表一所示林微斐等44人,分 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詐騙林微斐等44人,致彼等不疑有 他,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其等所有詳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得手後 ,「阿賜」隨即以簡訊或電話通知乙○○領款,乙○○立即 親自或指揮林景星、己○○、林維揚陳宜妙等人擔任車手 ,分別前往自動櫃員機或銀行櫃檯提領詐欺款項,或由「阿 賜」與受騙者約定交付款項地點後,再由乙○○、陳光佑、 蔡吉銘、林維揚等人依不同組合,至約定地點,由乙○○、 陳光佑、蔡吉銘負責開車、把風等工作,林維揚則負責下車 假冒行政執行處執行官之身分,向顏春美騙得款項;或乙○ ○、負責開車、把風等工作,蔡吉銘則下車假冒行政執行處



執行官之身分,持偽造完成「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公文書各1 紙交付黃真怡 ,用以取信黃真怡,向其詐取款項(實際參與詐欺、提領被 騙者款項等情形,詳如附表一所載)。被騙者若匯入指定帳 戶內,乙○○則先扣除詐欺所得款項百分8 之金額,而提款 者即車手林景星、己○○則從其中百分8 中抽取百分2 至百 分3 之報酬,百分之6 至百分之7 之款項,則歸乙○○取得 ,其餘百分92之款項,則由乙○○交付綽號「阿賜」所指示 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收受,或依綽號「阿賜」之指示匯入其 指定之帳戶內。被騙者若是現場交付受騙現金,乙○○則先 扣除詐欺所得百分15之款項,並由其與林維揚、蔡吉銘及陳 光佑依比例分贓,其餘百分之85現金乙○○則交付綽號「阿 賜」所指示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收受;或依綽號「阿賜」之 指示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
三、林景星因另案遭通緝在案及擔任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為逃 避警方追緝,竟與乙○○、林和宏(綽號:小胖、胖哥,現 經本院通緝中)共同基於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 等犯意聯絡,由林景星於98年7 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大墩路 某處,將其不知情之前同事余成偉之年籍資料、林景星本人 之照片交付予乙○○,再由乙○○轉交林和宏,並由林景星 出資1 萬元、乙○○出資6 千元,共1 萬6,000 元之酬勞, 委由林和宏偽造國民身分證。嗣林和宏取得林景星所交付上 開余成偉年籍資料及林景星之照片後,隨即在一週內,在不 詳地點,以不詳方法,偽造年籍等資料均與余成偉相同,但 相片更換林景星本人,及在該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上偽造「內 政部印」之公印文1 枚,偽造完成後,林和宏隨即於同年7 月間,在不詳地點,將上開偽造完成之「余成偉」國民身分 證交與乙○○,乙○○將之轉交與林景星,供林景星隨身攜 帶躲避警方查緝使用。嗣林景星於99年3 月1 日下午1 時30 分許,在臺中市中區平等街與光復路口遇警盤查時,即向警 員出示上開偽造之「余成偉」國民身分證,用以逃避警方之 追查,但仍為警方所識破,均足生損害於余成偉本人及戶政 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警方扣得前揭偽造之「 余成偉」國民身分證1 張(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復徵得 林景星之同意後,再前往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 號10樓之17之住處搜索,扣得非其所有未供本件犯罪使用之 第一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 號三合一現金卡1 張,始 知上情。
四、嗣李佳璇黃貞瑜、徐婉芸、陳翌吟、黃真怡、廖瑋婷、黃 瑜真等人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並分別提出如附表三編號2



、4 、6、8、10、12、14內容欄所示偽造之「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封面、「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 明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分」 、「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等公文書供警方扣案,始悉 上情。
五、案經陳彥吟、黃瑜真、徐婉芸、張心盈、何敏榕、扈家豪、 黃貞瑜廖瑋婷、陳瀅、陳卿海、謝秉翰、戊○○、陳羿吟 、朱貞霖、李詩儒、謝虹怡、顏春美分別訴由及檢察官指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及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 署檢察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 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林景星、己○○分別於警 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準備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承辦員警郭珠清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34 號卷6 第121 頁至第122 頁)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案 之附表三編號2 、4 、6 、8 、10、12、14內容欄所示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分」、「個人資 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封面等公文書、偽 造之「余成偉」國民身分證1 張在卷可稽,並有下列證據可 資佐證:
(1)、通緝中被告林和宏99年1 月12日、99年1 月28日警詢筆錄 (見99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第135 頁至第139 頁反面、第 157 頁至第158 頁反面)、99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見99 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第140 頁反面至第142 頁)、99年3 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第164 頁 反面至第169 頁反面)。
(2)、臺中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5 件(被告乙○ ○指認被告林維揚、蔡吉銘、林景星及通緝中被告林和宏陳光佑;被告乙○○指認被告己○○;被告林景星指認 被告乙○○及通緝中被告林和宏陳光佑;被告林景星指 認被告己○○;被告林景星指認被告蔡吉銘、林維揚;被 告蔡吉銘指認被告乙○○、林維揚及通緝中被告陳光佑等 資料(見警卷一第22頁至第23頁、第24頁至第25頁、第80 頁至第81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90頁至第91頁、第136



頁、警卷四第31頁至第32頁、第39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 第42頁、98年度他字第4513號卷第54頁至第55頁、第56頁 至第57頁)。
(3)、被害人林微斐98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渣打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件(見警卷二第304 頁至 第307 頁)。
(4)、被害人童惠敏98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及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各1 件 (見警卷二第308 頁至第310 頁、警卷四第267 頁至第268 頁、第270 頁至第271 頁)。
(5)、被害人黃筱筑98年11月6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件(見 警卷二第311 頁至第313 頁)。
(6)、被害人李佳璇98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收執聯、偽造之「個人 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偽造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封面各1 件(見警卷二第314 頁至第 318 頁反面)。
(7)、告訴人陳彥吟98年11月2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各1 件(見警卷 二第319 頁至第322 頁)。
(8)、被害人李育恣98年11月8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件( 見警卷二第323 頁至第325 頁、警卷四第328 頁至第329 頁、第332 頁至第333 頁、第335 頁)。(9)、被害人劉育帆98年9 月1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各1 件(見警 卷二第326 頁至第330 頁、警卷四第88頁至第91頁、第93 頁至第94頁)。
⑽、被害人林康傑98年9 月1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台北富邦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查詢、「我的存款 」查詢結果各1 件(見警卷二第330 頁至第333 頁反面、警 卷四第367 頁至第368 頁、第370 頁至第371 頁、第373 頁 至第374 頁)。
(11)、被害人黃瑜真98年10月6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各1 件(見警卷二第334 頁 至第336 頁反面、警卷四第97頁至第99頁、第103 頁至第 104 頁)。




(12)、被害人黃秀鳳98年10月9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萬泰銀行存款憑條各1 件(見警卷二第33 7 頁至第340 頁、警卷四第356 頁至第358 頁、第361 頁 至第362 頁)。
(13)、被害人林志鋒98年10月9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見警卷二第341 頁至第342 頁、警卷 四第346 頁至第347 頁、第350 頁至第351 頁、第413 頁 至第413 頁反面)。
(14)、被害人王慈萱98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件(見警 卷二第343 頁至第347 頁、警卷四第337 頁至第339 頁、 第343 頁至第345 頁)。
(15)、被害人徐婉芸98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偽造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封面 、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各1 件(見警 卷二第348 頁至第351 頁反面、警卷四第107 頁至第111 頁、第113 頁至第114 頁)。
(16)、告訴人張心盈98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安泰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存根聯各1 件(見 警卷二第352 頁至第356 頁、警卷四第240 頁、第241 頁 、第244 頁至第246 頁)。
(17)、被害人蔡玗秀98年9 月1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2 件( 見警卷二第357 頁至第360 頁、警卷四第375 頁至第376 頁、第379 頁)。
(18)、被害人林月琴98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各1 件(見警卷二第36 1 頁至第365 頁、警卷四第231 至第233 頁、第236 頁至 第238 頁)。
(19)、告訴人何敏榕98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件(見警卷二第 366 頁至第368 頁反面、警卷四第226 頁至第229 頁)。(20)、被害人呂尚文98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見警卷二第369 頁至第372 頁、警卷 四第120 頁至第123 頁)。
(21)、告訴人扈家豪98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華南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件、合 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件(見警卷二第373 頁至 第377 頁反面、警卷四第127 頁至第128 頁、第129 頁反



面至第130 頁、第131 頁)。
(22)、被害人王蓉萱98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各1 件(見警卷二第37 8 頁至第381 頁、警卷四第134 頁至第139 頁)。(23)、被害人王仕凱98年10月19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各1 件(見警卷二第38 2 頁至第386 頁、警卷四第142 頁反面至第144 頁)。(24)、告訴人黃貞瑜98年10月19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偽造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封面、 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各1 件(見警卷 二第386 頁至第390 頁反面、警卷四第147 頁反面至第15 2 頁)。
(25)、告訴人廖瑋婷98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偽造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 卷宗」封面各1 件、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件、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1 件(見警卷二第39 1 頁至第395 頁反面、警卷四第153 頁、第154 頁至第15 5 頁、第157 頁至第157 頁反面)。
(26)、被害人莊淑君98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5 件、第一 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2 件(見警卷二第396 頁至第400 頁 反面、警卷四第159 頁至第160 頁反面、第161 反面至第 162 頁、第163 頁)。
(27)、告訴人陳瀅98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各1 件(見警卷二 第420 頁至第422 頁、警卷四第166 頁至第170 頁)。(28)、被害人張依婷98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台幣存提交易憑證各1 件(見警 卷二第423 頁至第425 頁、警卷四第276 頁至第280 頁) 。
(29)、被害人宋美麗98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台幣存提交易憑證各1 件(見警 卷二第426 頁至第428 頁、警卷四第438 頁至第438 頁反 面、第440 頁、第441 頁反面)。
(30)、告訴人陳卿海98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台幣存提交易憑證各1 件(見警 卷二第429 頁至第431 頁、警卷四第259 頁至第260 頁、 第262 頁、第264 頁)。
(31)、告訴人謝秉翰98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8 件(見警卷二 第436 頁至第438 頁反面、警卷四第250 頁至第251 頁、 第253 頁至第257 頁)。
(32)、被害人林志誠98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8 件、第一 銀行交易明細表1 件(見警卷二第440 頁至第443 頁、警 卷四第429 頁反面至第430 頁反面)。
(33)、告訴人戊○○9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陽信商業銀行存款送款單、台中商業銀行 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元大銀行 全行活期性存款存入憑條、台北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 存根、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各1 件(見警卷二 第455 頁至第458 頁反面、警卷四第190 頁至第193 頁反 面)。
(34)、告訴人陳羿吟98年11月5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偽造之「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封面、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 授權止付聲明書」各1 件(見警卷二第459 頁至第462 頁 反面、警卷四第198 頁至第198 頁反面、第199 頁反面、 第200 頁反面至第201 頁反面)。
(35)、被害人莊永文98年11月7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表3 件(見警卷二 第466 頁至第468 頁、警卷四第396 頁至第397 頁、第40 0 頁至第400 頁反面)。
(36)、告訴人朱貞霖98年11月7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件(見警 卷二第469 頁至第471 頁、警卷三第715 頁、警卷四第39 2 頁反面至第393 頁、第394 頁反面至第395 頁)。(37)、告訴人李詩儒98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件、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8 件、台新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件、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 件、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件(見警卷二第 472 頁至第475 頁反面、警卷四第209 頁反面至第210 頁 反面、第220 頁至第221 頁反面)。
(38)、告訴人謝虹怡98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件(見警卷二第477 頁至第478 頁、警 卷四第311 頁至第313 頁)。
(39)、告訴人顏春美98年11月2 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各1 件(見警 卷二第488 頁至第491 頁、警卷四第402 頁至第403 頁、



第404 頁至第404 頁反面、第405 頁反面)。(40)、被害人黃真怡98年11月18日、98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台 中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偽造之「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 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見警卷二第49 2 頁至第502 頁、警卷四第284 頁至第290 頁、99年度偵 字第13602 號卷第36頁、第37頁、第82頁、第83頁、99年 度偵字第5537號卷第39頁、第40頁、第92頁、第93頁、99 年度偵字第7288號卷第11頁、第12頁、99年度偵字第7288 號卷第57頁、第58頁、99年度偵字第15408 號卷第143 頁 、第144 頁、第189 頁、第190 頁)。
(41)、被害人江嬋娟警詢筆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件及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2 件(見97年度偵字第42 77號卷第6 頁至第14頁)。
(42)、被害人林雅文警詢筆錄、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件、台北富 邦銀行交易明細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件(見97年度偵字第 4277號卷第15頁至第22頁)。
(43)、被害人鄧秀琴97年3 月19日警詢筆錄、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存根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 派出所陳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 件(見97年度偵字第6010號卷第18頁至第25頁反面)。(44)、被害人丁○○97年3 月16日警詢筆錄、匯款證明、臺中市 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 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各1 件(見98年度偵字第738 號卷第58頁至第64頁)。(45)、被害人袁新懋98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見本院100 年度訴 字第1134號卷4 第81頁至第82頁)。




(46)、臺灣銀行大甲分行98年10月30日大甲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明珠」帳戶基本資 料及存款明細資料(見警卷三第583 頁至第590 頁)。(47)、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8年11月3 日銀鹿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勝仁」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資料(見警卷三第591 頁至第593 頁) 。
(48)、華南商業銀行鹿港分行98年10月29日華鹿字第189 號函附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育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及存款往來明細資料(見警卷三第607 頁至第610 頁)。(49)、安泰商業銀行三重簡易型分行98年10月29日(98)安三重 簡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林立旻」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警卷三 第611 頁至第614 頁)。
(50)、玉山銀行高雄分行98年11月13日玉山高雄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陳鼎山」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警卷三第615 頁至第623 頁 )。
(51)、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98年11月2 日(98)華板橋字第04 6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孔琦幃」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存提款明細資料(見警卷三第624 頁至第 635 頁)。
(52)、彰化銀行板橋分行98年10月27日彰板字第0000000 號函附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孔琦幃」帳戶開戶 資料影本及資金往來明細表資料(見警卷三第636 頁至第 637 頁)。
(5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行98年10月26日合金成存字第00 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蘇裕斌」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資料(見警卷三第638 頁 至第646 頁)。
(5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南分行98年10月29日(98)國世銀台 南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附帳號00000000 0000 號、戶 名「蔡堯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相關資料(見警卷 三第647 頁至第653 頁)。
(5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8日中信銀字第 000000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平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警卷三第654 頁 至第662 頁)。
(56)、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98年12月14日(98)一銀永和字第 178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田明龍」帳戶開



戶資料及帳戶存提明細資料(見警卷三第670 頁至第681 頁)。
(57)、陽信商業銀行作業中心98年12月14日陽信作業字第000000 0 號函、陽信商業銀行木柵分行100 年5 月27日陽信木柵 字第100045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嘉豪」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警卷三第703 頁至第70 6 頁、本院卷二第74頁至第76頁)。
(58)、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98年12月23日一麻豆字第00288 號 函、100 年6 月7 日一麻豆字第00114 號函附帳號000000 00000 號、戶名「王芬」帳戶開戶申請書及交易存款明細 資料(見警卷三第717 頁至第722 頁、本院卷二第107 頁 至第112 頁)。
(5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 日(100 ) 新光銀業務字第4126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 000號、戶名 「江欣蓉」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 21頁至第25頁反面)。
(6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0 年5 月30日合金屏存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許晉維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6頁至第 29頁反面)。
(61)、玉山銀行鳳山分行100 年5 月31日玉山鳳山字第00000000 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何侑蓁」帳戶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1頁至第41頁)。(62)、第一商業銀行善化分行100 年6 月1 日一善化字第00131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林環」帳戶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42頁至第45頁反面)。(6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 日中信銀字 第000000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邱 垂鴻」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46頁 至第49頁)。
(6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31日中信銀字 第000000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柯 妍妍」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51頁 至第62頁)。
(6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100 年6 月2 日豐營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佳惠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64頁至第 68頁)。
(66)、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00 年5 月31日一旗山字第00096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李志中」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69頁至第73頁)。(67)、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100 年6 月1 日華水湳存字第0002 72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廖文章」帳戶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77頁至第79頁)。(6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3 日高營字第00000000 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美寧」帳戶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80頁至第81頁之2 )。
(69)、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00 年5 月27日一南台中字第00 113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游明賢」帳戶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82頁至第88頁)。(7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0 年6 月2 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于瑄」帳戶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89頁至第101 頁)。(71)、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0 年6 月8 日一內壢字第00119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張育銓」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02 頁至第106 頁)。(7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2 日中信銀字 第000000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 志龍」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四第 15頁至第27頁)。
(73)、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一第29頁至第33頁、第34頁至第55 頁、第62頁至第67頁、第92頁至第97頁、第98頁至第99頁 、第148 頁、第149 頁至第150 頁、第195 頁至第197 頁 、第198 頁至第200 頁、警卷四第43頁至第48頁、第49頁 至第50頁、98年度他字第4513號卷第60頁、第61頁至第65 頁、第66頁至第87頁、第88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91頁 至第93頁、第94頁至第99頁、第153 頁至第155 頁、第 156 頁至第158 頁、第181 頁、第182 頁至第183 頁、99 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第119 頁反面)。
(74)、被告乙○○領取被害人謝虹怡被詐取金錢照片6 張(見98 年度他字第4513號卷第59頁)。
(75)、被告林景星領取被害人劉育帆、黃瑜真、徐婉芸、王容萱 、扈家豪、呂尚文、王仕凱黃貞瑜廖瑋婷莊淑君、 陳瀅、戊○○、李詩儒、陳羿吟被詐欺之款項照片69張( 見警卷一第100 頁至第106 頁、第109 頁至第114 頁、第 118 頁至第125 頁、第127 頁至第128 頁、警卷四第57頁 至第63頁、第69頁至第85頁、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34號 卷6 第156 頁)。
(76)、被告己○○領取被害人劉育帆、林康傑、蔡玗秀、黃瑜真



張心盈林月琴、何敏榕、王容萱、黃貞瑜、陳卿海、 宋美麗、張依婷、陳瀅被詐取金錢照片70張(見警卷一第 151 頁至第181 頁、98年度他字第4513號卷第187 頁至第 210 頁)。
(77)、被告陳宜妙領取被害人陳炳華、林志誠、謝秉翰被詐取金 錢照片14張(見警卷一第201 頁至第203 頁、98年度他字 第4513號卷第144 頁至第146 頁)。
(78)、被告蔡吉銘前往陽信商業銀行木柵分行申辦帳戶資料監視 器翻拍照片2 張(見警卷一第135 頁)。
(79)、同案被告陳宜妙於98年10月22日凌晨0 時26分45秒,前往 提領被害人林志誠被詐欺金錢時曾與被告乙○○以手機聯 絡,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A (即被告陳宜妙 ,下同):我要去便利商店。B (即被告乙○○,下同) :到了嗎?A :要到了,等一個紅燈就到了,前面有警察 ,我不敢闖。B :快一點,裡面有,全部領出來。A :好 。」(見警卷一第195 頁),及其於98年10月28日上午7 時42分17秒、21秒傳送簡訊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內 容為「我們兩(指其與被告乙○○)的工作都是有家歸不 得…而且我現在也幫他(指被告乙○○)工作了」、「他 (指被告乙○○)壓力很大所以才大小聲因為隨時怕被抓

1/6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