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237號
HLHM,90,上易,237,200110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吉安鄉○○○路二十號
  兼 代 表 人 官燮光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二九0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規定,分別科處被告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燮光新台幣六萬元、三萬元,被 告官燮光部分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核無不當,應予 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被告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辯稱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石興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承租廠房云云,惟此與證人劉宛青於偵查中結證情節不符,所辯承租廠房及外 勞仍為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乙節,顯與事實不符而不能採信,附此敍明。 被告上訴仍執陳詞空言辯解,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土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何 方 興
法官 蔣 有 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有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