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914號
TCDM,100,訴,2914,2013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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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914號
                   101年度訴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龎振宇
      趙啟彬
      潘維程
          住臺中神岡郵政第90786號信箱
      陳佑霖
      何宗益
      邱榮成
      藍傳薪
          居桃園縣龜山郵政第90207號信箱
上七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被   告 黃維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被   告 黃羽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927 號、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98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
度偵字第26772 號)後,本院合併審理,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七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七主文欄所示之刑。
申○○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酉○○犯如附表一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寅○○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九、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九、十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八、九、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九、十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九、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十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戌○○犯如附表一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主



文欄所示之刑。
午○○犯如附表一編號五、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巳○○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癸○○、子○○(均另行審結)於民國100 年2 月初某日起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清」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 欺集團,並先後吸收辛○○、申○○、午○○、酉○○、巳 ○○、寅○○、丙○○、己○○、辰○○(己○○、辰○○ 均另行審結)、少年蔡○諾、少年陳○廷、少年馬○軒、少 年林○衛(均另案由少年法庭審結)等人,其等均明知「阿 清」所屬之詐欺集團,係利用一般人不熟悉警察局、檢察署 或法院等機關辦理案件流程之弱點,於接獲自稱警察局、檢 察署或法院等機關所屬人員來電時,多會信以為真並聽從指 示辦理之心理,以佯稱係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等機關所屬 人員,並出示偽造公文書之方式,詐騙他人之財物,而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 職權之犯意聯絡,推由癸○○負責於每日以行動電話聯絡翌 日從事詐欺犯行之車手,並交付零用金、行騙所需之文件及 物品予車手成員;子○○則擔任上開詐欺集團之「車手頭」 ,負責保管供車手成員詐欺使用之工具及聯絡車手成員租用 車輛;並由辛○○、申○○、午○○、酉○○、巳○○、寅 ○○、丙○○、己○○、辰○○、少年蔡○諾、少年陳○廷 、少年馬○軒、少年林○衛等人擔任上開詐欺集團之「車手 」;車手成員以每3 人為1 組,分別擔任「駕駛」、「照水 」(指負責把風之人)及「外務」(假冒為書記官或行政執 行署等公務員之人)之角色,其等並約定癸○○可分得詐騙 金額之0.5%作為報酬,另以每車為單位,可分得詐騙金額之 5%作為報酬,其中「駕駛」、「照水」、「外務」各分得1. 5%、1%、2%,子○○則分得其餘之0.5%作為報酬,剩餘款項 均歸「阿清」所屬之詐欺集團所有;嗣由如附表一所示之成 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 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騙,均足生損害於如附表 三所示文書之名義人及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 執行職務之公信力。
㈡甲○○、戌○○另基於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



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明知子○○為詐欺集團 之成員,由甲○○介紹田子嬅,戌○○則介紹詹閔勛、少年 馬○軒,加入子○○所屬之詐欺集團,而分別參與如附表一 編號四、七所示之犯行。
二、本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餘均引用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9 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 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甲○○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之宣告。 ㈡被告申○○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二部分,處有期徒 刑1 年2 月;附表一編號三部分,處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10月之宣告。
㈢被告酉○○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宣告。 ㈣被告寅○○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一部分,處有期徒 刑1 年;附表一編號九部分,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一編號 十部分,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之宣告。 ㈤被告丙○○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八部分,處有期徒 刑1 年;附表一編號九部分,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一編號 十部分,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之宣告。 ㈥被告辛○○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九部分,處有期徒 刑10月;附表一編號十部分,處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8 月之宣告。
㈦被告戌○○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之宣告。 ㈧被告午○○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五部分,處有期徒 刑1 年;附表一編號六部分,處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9 月之宣告。
㈨被告巳○○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二部分,處有期徒 刑1 年;附表一編號六部分,處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9 月之宣告。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28條、第216 條、第 211 條、第158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0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 犯 罪 事 實 │參與共犯 │所犯法條及罪│ 主 文 │
│號│害│ │ │名 │ │
│ │人│ │ │ │ │
├─┼─┼────────────┼─────┼──────┼──────┤
│一│余│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4 月│癸○○、張│寅○○: │寅○○共同犯│
│︵│姿│1 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晉瑋(未成│刑法第158 條│行使偽造公文│
│即│瑢│予被害人,佯稱其證件遭盜│年人)、陳│第1 項之僭行│書罪,處有期│
│起│ │用申請健保給付,且涉及刑│佑霖(未成│公務員職權罪│徒刑壹年,扣│
│訴│ │事犯罪案件,須提領存款交│年人)、少│、刑法第216 │案如附表二編│
│書│ │付保管;另指示少年潘○程│年潘○程、│條、第211 條│號一至十六所│
│犯│ │、寅○○、少年蔡○諾分別│少年蔡○諾│行使偽造公文│示之物、如附│




│罪│ │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書記│ │書罪、刑法第│表三編號一至│
│事│ │官之工作,前往桃園縣國際│ │339 條第1 項│三所示之物,│
│實│ │路一段859 號「台亞加油站│ │之詐欺取財罪│均沒收。 │
│一│ │」旁,由少年蔡○諾持偽造│ │。 │ │
││ │之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 張、│ │ │ │
│︶│ │現金收據2 張,而冒充公務│ │ │ │
│ │ │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偽│ │ │ │
│ │ │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新臺│ │ │ │
│ │ │幣(下同)218 萬元交付給│ │ │ │
│ │ │少年蔡○諾。 │ │ │ │
│ │ │ │ │ │ │
├─┼─┼────────────┼─────┼──────┼──────┤
│二│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4 月│癸○○、趙│巳○○: │申○○成年人│
│︵│若│6 日上午11時30分許,撥打│啟彬、張晉│刑法第158 條│與少年共同犯│
│起│榛│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電信│瑋(未成年│第1 項之僭行│行使偽造公文│
│訴│ │費用未繳納,且其金融帳戶│人)、黃羽│公務員職權罪│書罪,處有期│
│書│ │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須提領│揚(未成年│、刑法第216 │徒刑壹年貳月│
│犯│ │存款交付保管;另指示黃羽│人)、少年│條、第211 條│,扣案如附表│
│罪│ │揚、申○○與少年陳○廷分│陳○廷 │行使偽造公文│二編號一至十│
│事│ │別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專│ │書罪、刑法第│六所示之物,│
│實│ │員之工作,前往桃園縣中壢│ │339 條第1 項│均沒收。 │
│一│ │市○○○街000 ○0 號前,│ │之詐欺取財罪│ │
││ │由少年陳○廷持偽造之暫緩│ │。 │巳○○共同犯│
│︶│ │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暨公證本│ │ │行使偽造公文│
│ │ │票1 張、法務部行政凍結管│ │申○○: │書罪,處有期│
│ │ │制執行命令1 張,而冒充公│ │兒童及少年福│徒刑壹年,扣│
│ │ │務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 │利與權益保障│案如附表二編│
│ │ │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 │法第112 條第│號一至十六所│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60│ │1 項前段,刑│示之物,均沒│
│ │ │萬元交付給少年陳○廷。 │ │法第158 條第│收。 │
│ │ │ │ │1 項之僭行公│ │
│ │ │ │ │務員職權罪、│ │
│ │ │ │ │刑法第216 條│ │
│ │ │ │ │、第211 條行│ │
│ │ │ │ │使偽造公文書│ │
│ │ │ │ │罪、刑法第33│ │
│ │ │ │ │9 條第1 項之│ │
│ │ │ │ │詐欺取財罪。│ │
├─┼─┼────────────┼─────┼──────┼──────┤




│三│廖│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4 月│癸○○、張│申○○: │申○○共同犯│
│︵│容│21日下午2 時50分許,撥打│晉瑋、趙啟│刑法第158 條│行使偽造公文│
│即│蔚│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個人│彬 │第1 項之僭行│書罪,處有期│
│起│ │資料遭冒用開立金融帳戶,│ │公務員職權罪│徒刑壹年,扣│
│訴│ │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須提領│ │、刑法第216 │案如附表二編│
│書│ │存款交付保管;另指示趙啟│ │條、第211 條│號一至十七所│
│犯│ │彬與其他不詳成員分別負責│ │行使偽造公文│示之物、如附│
│罪│ │駕駛、把風及假冒書記官之│ │書罪、刑法第│表三編號六、│
│事│ │工作,前往新竹市光復路一│ │339 條第1 項│七所示之物,│
│實│ │段627 號前,由不詳成員持│ │之詐欺取財罪│均沒收。 │
│一│ │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 │。 │ │
││ │付聲明書1 張、法務部執行│ │ │ │
│︶│ │凍結管制命令1 張,而冒充│ │ │ │
│ │ │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 │ │ │
│ │ │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 │ │ │
│ │ │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 │ │
│ │ │30萬元交付給不詳成員。 │ │ │ │
├─┼─┼────────────┼─────┼──────┼──────┤
│四│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5 月│癸○○、張│酉○○: │酉○○共同犯│
│︵│淑│8 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晉瑋(未成│刑法第158 條│行使偽造公文│
│即│彥│予被害人,佯稱其金融帳戶│年人)、詹│第1 項之僭行│書罪,處有期│
│起│ │遭盜用為人頭帳戶,涉及刑│閔勛、潘維│公務員職權罪│徒刑壹年貳月│
│訴│ │事犯罪案件,須提供存摺、│程(未成年│、刑法第216 │,扣案如附表│
│書│ │國民身份證、印章及密碼交│人)、少年│條、第211 條│二編號一至十│
│犯│ │付保管調查;另指示詹閔勛馬○軒 │行使偽造公文│六所示之物、│
│罪│ │、酉○○、少年馬○軒分別│ │書罪、刑法第│如附表三編號│
│事│ │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書記│ │339 條第1 項│八所示之物,│
│實│ │官之工作,於翌日前往臺北│ │之詐欺取財罪│均沒收。 │
│一│ │市金華公園,由少年馬○軒│ │。 │ │
││ │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戌○○幫助犯│
│︶│ │檢察署公證處公文書1 張,│ │戌○○: │行使偽造公文│
│ │ │而冒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 │刑法第30條第│書罪,處有期│
│ │ │並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 │1 項、第158 │徒刑捌月。 │
│ │ │害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 │條第1 項之幫│ │
│ │ │誤,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 │助僭行公務員│ │
│ │ │份有限公司青田郵局帳戶存│ │職權罪、刑法│ │
│ │ │摺(含密碼)、印章、國民│ │第30條第1 項│ │
│ │ │身分證交付給少年馬○軒,│ │、第216 條、│ │
│ │ │嗣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提領│ │第211 條幫助│ │
│ │ │被害人36萬2 千元。 │ │行使偽造公文│ │




│ │ │ │ │書罪、刑法第│ │
│ │ │ │ │30第1 項、第│ │
│ │ │ │ │339 條第1 項│ │
│ │ │ │ │之幫助詐欺取│ │
│ │ │ │ │財罪。 │ │
├─┼─┼────────────┼─────┼──────┼──────┤
│五│胡│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4 月│癸○○、張│午○○: │午○○共同犯│
│︵│詹│27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晉瑋、黃維│刑法第158 條│行使偽造公文│
│即│春│予被害人,佯稱其遭冒名申│晨、 │第1 項之僭行│書罪,處有期│
│起│妹│請醫療補助證明,且國民身│ │公務員職權罪│徒刑壹年,扣│
│訴│ │分證遭盜用,涉及刑事犯罪│ │、刑法第216 │案如附表二編│
│書│ │案件,須提領存款交付保管│ │條、第211 條│號一至十六、│
│犯│ │調查;另指示午○○與其他│ │行使偽造公文│十八所示之物│
│罪│ │不詳成員分別負責駕駛、把│ │書罪、刑法第│、如附表三編│
│事│ │風及假冒書記官之工作,於│ │339 條第1 項│號九所示之物│
│實│ │同年5 月17日下午3 時許,│ │之詐欺取財罪│,均沒收。 │
│一│ │前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山│ │。 │ │
││ │頂段後勤學校旁,由不詳成│ │ │ │
│︶│ │員持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 │ │ │
│ │ │科收據1 張,而冒充公務員│ │ │ │
│ │ │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偽造│ │ │ │
│ │ │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致│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將30萬元│ │ │ │
│ │ │交付給不詳成員。 │ │ │ │
├─┼─┼────────────┼─────┼──────┼──────┤
│六│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5 月│癸○○、張│巳○○、黃維│午○○共同犯│
│︵│枝│間某日,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晉瑋、黃維│晨: │行使偽造公文│
│即│輝│,佯稱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晨、巳○○│刑法第158 條│書罪,處有期│
│起│ │,須提領存款交付保管;另│ │第1 項之僭行│徒刑壹年,扣│
│訴│ │指示午○○駕駛車號0000-0│ │公務員職權罪│案如附表二編│
│書│ │Z 號自小客車,搭載分別負│ │、刑法第216 │號一至十六、│
│犯│ │責把風之巳○○及假冒書記│ │條、第211 條│十八所示之物│
│罪│ │官之不詳成員,於同年月24│ │行使偽造公文│、如附表三編│
│事│ │日前往新竹市孔廟前,向被│ │書罪、刑法第│號十所示之物│
│實│ │害人取款,而冒充公務員僭│ │339 條第3 項│,均沒收。 │
│一│ │行其職權,並持偽造之桃園│ │、第1 項之詐│ │
││ │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 │欺取財未遂罪│巳○○共同犯│
│︶│ │書1 張交予被害人而行使,│ │。 │行使偽造公文│
│ │ │惟被害人察覺有異,以報紙│ │ │書罪,處有期│
│ │ │石頭偽裝200 萬元,交付給│ │ │徒刑壹年,扣│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未得逞│ │ │案如附表二編│
│ │ │。 │ │ │號一至十六、│
│ │ │ │ │ │十八所示之物│
│ │ │ │ │ │、如附表三編│
│ │ │ │ │ │號十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七│孔│詐欺集團成員田子嬅於100 │癸○○、張│甲○○: │甲○○幫助犯│
│︵│平│年5 月30日上午9時 許,在│晉瑋(未成│刑法第30條第│偽造公文書罪│
│即│ │偽造之「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年人)、田│1 項、第211 │,處有期徒刑│
│起│ │執行署監管科」書記官識別│子嬅、林羽│條之幫助偽造│捌月。 │
│訴│ │證上偽貼自己之照片及填寫│婕、少年宋│公文書罪、刑│ │
│書│ │自己之姓名,再於同年月日│○○、少年│法第30條第1 │ │
│犯│ │上午9 時許與其他成員林羽│謝○○、少│項、第339 條│ │
│罪│ │婕前往一中商圈之某統一超│年卓○○ │第3 項、第1 │ │
│事│ │商傳真機,收取偽造之「臺│ │項之幫助詐欺│ │
│實│ │灣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總│ │取財未遂罪。│ │
│一│ │署刑事傳票」1 張、「臺灣│ │ │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察│ │ │ │
│︶│ │卷宗」卷面1張 、「臺灣臺│ │ │ │
│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三公證│ │ │ │
│ │ │帳戶收據」1 張、「法務部│ │ │ │
│ │ │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 │ │
│ │ │1 張、「法務部行政凍結管│ │ │ │
│ │ │制執行命令」1 張等資料後│ │ │ │
│ │ │隨即返回車上等候指示。其│ │ │ │
│ │ │他成員並於同日上午11時許│ │ │ │
│ │ │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 │ │ │
│ │ │健保卡遭人盜用,除須至健│ │ │ │
│ │ │保局辦理備案證明,另須至│ │ │ │
│ │ │法院釐清案情,若不明白可│ │ │ │
│ │ │轉接另由承辦人詳細說明云│ │ │ │
│ │ │云;隨後再由另一名詐欺集│ │ │ │
│ │ │團成員誆稱:欲瞭解被害人│ │ │ │
│ │ │之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金額│ │ │ │
│ │ │,與該單位所查得之資料是│ │ │ │
│ │ │否相符,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於電話中告知銀行帳號及│ │ │ │
│ │ │存款金額,適經被害人之家│ │ │ │
│ │ │人聽聞其談話內容,察覺有│ │ │ │




│ │ │異並告知被害人係詐欺集團│ │ │ │
│ │ │,被害人始知受騙,隨即掛│ │ │ │
│ │ │斷電話。 │ │ │ │
├─┼─┼────────────┼─────┼──────┼──────┤
│八│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6 月│癸○○、張│丙○○: │丙○○共同犯│
│︵│陳│14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晉瑋(未成│刑法第158 條│行使偽造公文│
│即│碧│予被害人,佯稱其遭冒名申│年人)、何│第1 項之僭行│書罪,處有期│
│起│貞│請醫療補助證明,且涉及刑│宗益(未成│公務員職權罪│徒刑壹年,扣│
│訴│ │事犯罪案件,須提領存款交│年人)、「│、刑法第216 │案如附表二編│
│書│ │付保管調查;子○○另指示│許耀文」、│條、第211 條│號一至十六所│
│犯│ │丙○○、「許耀文」與少年│少年林○衛│行使偽造公文│示之物、如附│
│罪│ │林○衛分別負責駕駛、把風│ │書罪、刑法第│表三編號十六│
│事│ │及假冒書記官之工作,於翌│ │339 條第1 項│所示之物,均│
│實│ │日前往臺南市東區東門二段│ │之詐欺取財罪│沒收。 │
│一│ │(起訴書誤載為2 路、偵卷│ │。 │ │
││ │【二】頁99)196 號前,由│ │ │ │
│︶│ │少年林○衛持偽造之台北地│ │ │ │
│ │ │檢署公證科收據1 張,而冒│ │ │ │
│ │ │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持│ │ │ │
│ │ │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 │ │ │
│ │ │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將其85萬元交付給少年林○│ │ │ │
│ │ │衛。 │ │ │ │
├─┼─┼────────────┼─────┼──────┼──────┤
│九│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7 月│癸○○、陳│寅○○、何宗│寅○○共同犯│
│︵│榮│8 日上午9 時30分許,撥打│佑霖(未成│益、辛○○:│詐欺取財罪,│
│即│良│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健保│年人)、何│刑法第158 條│處有期徒刑拾│
│起│ │卡遭冒用,且涉及刑事犯罪│宗益(未成│第1 項之僭行│月,扣案如附│
│訴│ │案件,須將金融帳戶存摺、│年人)、邱│公務員職權罪│表二編號一至│
│書│ │印章、國民身分證交付保管│榮成(未成│、刑法第339 │十六所示之物│
│犯│ │調查;並由其他成員指示何│年人)、少│條第1 項之詐│,均沒收。 │
│罪│ │宗益、辛○○與少年林○衛│年林○衛 │欺取財罪。 │ │
│事│ │分別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 │ │丙○○共同犯│
│實│ │書記官之工作,於同日前往│ │ │詐欺取財罪,│
│一│ │臺北市○○區○○街000 號│ │ │處有期徒刑拾│
││ │東湖國中前,由少年林○衛│ │ │月,扣案如附│
│︶│ │出面收取證件及帳戶資料,│ │ │表二編號一至│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其華│ │ │十六所示之物│
│ │ │南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戶存│ │ │,均沒收。 │
│ │ │摺、印章、金融卡及國民身│ │ │ │




│ │ │分證交付予少年林○衛,繼│ │ │辛○○共同犯│
│ │ │而提領被害人存款42萬5 千│ │ │詐欺取財罪,│
│ │ │元。 │ │ │處有期徒刑拾│
│ │ │ │ │ │月,扣案如附│
│ │ │ │ │ │表二編號一至│
│ │ │ │ │ │十六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十│何│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7 月│癸○○、陳│寅○○、何宗│寅○○共同犯│
│︵│偉│11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佑霖(未成│益、辛○○:│行使偽造公文│
│一│ │予被害人,佯稱其遭冒名申│年人)、何│刑法第158 條│書罪,處有期│
│0│ │請醫療補助證明,且涉及刑│宗益(未成│第1 項之僭行│徒刑壹年,扣│
│一│ │事犯罪案件,須將金融帳戶│年人)、邱│公務員職權罪│案如附表二編│
│訴│ │存摺、印章、國民身分證交│榮成(未成│、刑法第216 │號一至十七所│
│字│ │付保管調查;並由癸○○指│年人)、少│條、第211 條│示之物、如附│
│第│ │示寅○○、丙○○、辛○○│年林○衛 │行使偽造公文│表三編號十七│
│一│ │、少年林○衛分別負責調度│ │書罪、刑法第│至十九所示之│
│九│ │、駕駛、把風及假冒書記官│ │339 條第1 項│物,均沒收。│
│四│ │之工作,於同日下午1 時35│ │之詐欺取財罪│ │
│號│ │許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莊敬路│ │。 │丙○○共同犯│
│追│ │5 號之莊敬廣場前,由少年│ │ │行使偽造公文│
│加│ │林○衛持偽造之臺北地方法│ │ │書罪,處有期│
│起│ │院地檢署監管科1 張、法務│ │ │徒刑壹年,扣│
│訴│ │部臺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 │ │案如附表二編│
│之│ │執行命令1 張、臺灣臺北地│ │ │號一至十七所│
│犯│ │方法院檢察署傳票2 張,而│ │ │示之物、如附│
│罪│ │冒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 │ │表三編號十七│
│事│ │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 │ │至十九所示之│
│實│ │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物,均沒收。│
│︶│ │,將其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光│ │ │ │
│ │ │復分行帳戶之存摺、印鑑及│ │ │辛○○共同犯│
│ │ │國民身分證交付予少年林○│ │ │行使偽造公文│
│ │ │衛,繼而提領被害人存款23│ │ │書罪,處有期│
│ │ │萬元。 │ │ │徒刑壹年,扣│
│ │ │ │ │ │案如附表二編│
│ │ │ │ │ │號一至十七所│
│ │ │ │ │ │示之物、如附│
│ │ │ │ │ │表三編號十七│
│ │ │ │ │ │至十九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附表二:
┌─┬──────────────────┬──────┬───────┐
│編│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所有人/申設 │ 備 註 │
│號│ │人 │ │
├─┼──────────────────┼──────┼───────┤
│一│SAMSUNG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癸○○/統一 │ │
│ │門號卡1枚) │超商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二│SAMSUNG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癸○○/統一 │ │
│ │號門號卡1枚) │超商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三│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子○○ │ │
│ │門號卡1枚) │ │ │
├─┼──────────────────┼──────┼───────┤
│四│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子○○/胡玉 │ │
│ │門號卡1枚) │梅 │ │
├─┼──────────────────┼──────┼───────┤
│五│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子○○/陳建 │ │
│ │門號卡1枚) │利 │ │
├─┼──────────────────┼──────┼───────┤
│六│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子○○/許耀 │ │
│ │門號卡1枚) │仁 │ │
├─┼──────────────────┼──────┼───────┤
│七│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子○○/陳建 │ │
│ │門號卡1枚) │利 │ │
├─┼──────────────────┼──────┼───────┤
│八│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子○○/沈盈 │ │
│ │門號卡1枚) │州 │ │
├─┼──────────────────┼──────┼───────┤
│九│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子○○ │ │
│ │門號卡1枚) │ │ │
├─┼──────────────────┼──────┼───────┤
│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子○○/林寶 │ │
│ │門號卡1枚) │琴 │ │
├─┼──────────────────┼──────┼───────┤
│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 │子○○/范世 │ │
│一│門號卡1枚) │勇 │ │




├─┼──────────────────┼──────┼───────┤
│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 │子○○/李宗 │ │
│二│門號卡1枚) │翰 │ │
├─┼──────────────────┼──────┼───────┤
│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SIM卡1枚,卡號: │子○○ │ │
│三│000000000000000號) │ │ │
├─┼──────────────────┼──────┼───────┤
│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SIM卡1枚,卡號:│子○○ │ │
│四│0000000000000號) │ │ │
├─┼──────────────────┼──────┼───────┤
│十│NOKIA行動電話1支(SIM卡1枚,卡號:01│子○○ │ │
│五│0000000000000號) │ │ │
├─┼──────────────────┼──────┼───────┤
│十│膠水、剪刀、印泥各1 只 │子○○ │ │
│六│ │ │ │
├─┼──────────────────┼──────┼───────┤
│十│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證件1張 │子○○ │附表一編號三、│
│七│ │ │七、十所示犯行│
│ │ │ │所用之物 │
├─┼──────────────────┼──────┼───────┤
│十│LG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 │午○○/黃維 │附表一編號五、│
│八│卡1枚) │晨 │六所示犯行所用│
│ │ │ │之物 │
└─┴──────────────────┴──────┴───────┘
附表三:
┌─┬───────────┬──────────┬──────────┐
│編│文件或物品名稱 │沒收之印文、印章及數│ 備 註 │
│號│ │量 │ │
├─┼───────────┼──────────┼──────────┤
│一│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一日│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
│ │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法院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
│ │科」公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 │
│ │(被害人丁○○) │印章1 只 │ │
│ │ │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一日│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
│ │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法院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
│ │科」公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 │
│ │(被害人丁○○) │印章1 只 │ │
├─┼───────────┼──────────┼──────────┤




│三│偽造之「桃園地方法院行│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
│ │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 │法院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
│ │公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 │
│ │(被害人丁○○) │印章1 只 │ │
├─┼───────────┼──────────┼──────────┤
│四│偽造之「一百年四月六日│無印文 │供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
│ │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 │ │犯行所用(文書未扣案│
│ │暨公證本票」公文書1張 │ │) │
│ │(被害人戊○○) │ │ │
├─┼───────────┼──────────┼──────────┤
│五│偽造之「一百年四月六日│無印文 │供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
│ │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 │犯行所用(文書未扣案│
│ │命令」公文書1張 │ │) │
│ │(被害人戊○○) │ │ │
│ │ │ │ │
├─┼───────────┼──────────┼──────────┤
│六│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二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
│ │一日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法院印」、「平股李建│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
│ │付書」公文書1張 │德」印文各1 枚及「臺│皆未扣案) │
│ │(被害人未○○) │灣臺北地方法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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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