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1號
原 告 傅開榮即裕德中藥行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陳錫霖
上列原告因有關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所為
之九十七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一0一年
五月三日北普復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台財訴字第0000
0000000 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一
年十月十六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具狀不服,按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
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