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劉賢忠
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6,41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 萬6,19
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