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月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周烱奎(即小出奎輔)
周烒明
周月澄
周月玲
張周月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52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07
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