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8年度,52號
TYDV,98,家訴,52,2013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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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周月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周月秀
      周月雅(即小出雅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52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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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